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
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可以设置危废贮存点,并不一定非要建设危废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
贮存点定义:HJ1259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
危废登记管理单位:HJ1259规定,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小于10t,且未纳入危废环境重点监管的单位。
综上,结合GB18597和HJ1259的规定,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小于10t(且未纳入危废环境重点监管)的单位可以设置危废贮存点。不再建设危废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
注意:具体措施实施前,要和属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沟通,确认。以属地监管部门具体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