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不能通过
为优化营商环境,帮扶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现就自主验收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落实自主验收主体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组织验收,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竣工后无需验收。 二、哪些情形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积极开展对企帮扶,助力我省建设单位规范开展自主验收;积极创新监管模式,持续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和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为守法企业创造更优营商环境。 建设项目全周期流程(生态环境领域) 1、建设单位在取得环评批复5年内需要开工建设。 2、建设期,需要执行“三同时”制度并落实批复要求,如若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3、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后进入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应及时公开竣工时间、调试起止时间等并按要求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注意:调试期,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4、建设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 现场核查、资料查阅、验收监测报告审查、召开验收会、提出验收意见;(存在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存在问题;合格(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验收报告。 5、验收报告编制完成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纸质版材料加盖公章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