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一站式”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贵州(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黔南州等)市州发改委委托节能报告评审单位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业务领域

焦点关注

最新关于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工作方案

日期:2025-01-06 23:10:51

来源:网络收集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0


一、 试点目标

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环评管理体系,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强化园区规划环评和入园项目环境准入管理,提升源头预 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

二、 试点范围

( 一)试点园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 重庆市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分别组织选取 2-3 个符合以下条件的产业园区开展试点:1.依法设立并完成规划环评工作,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基础设施完善且长期运行稳定,环境管理机构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2.对综合型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优先考虑在商务部、科技部年度综合考核中排名前30%的开发区;或在省内开发区综合考核中排名前10%的开发区。3.对主导产业为化工、生物医药等的专业园区,为发挥行业引领作用,优先考虑在国内行业综合评价排名中前10%的开发区。

(二)试点行业。在附件2附表所列行业基础上,试点园区还可根据管理实际再选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时限。实施方案经生态环境部同意后,各试点园区即可按方案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经验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类管理名录》修订,新版名录施行后试点自动终止。

三、试点任务

(四)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选取符合条件的典型园区开展试点,统筹考虑试点任务、园区主导产业和环境管理水平,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工作进度、责任分工和预期成效,建立试点退出机制, 明确触发条件。涉重金属重点 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纳入试点。

(五)强化园区规划环评和入园项目环境准入管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行政区域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组织制定完善试点园区环境准入清单,从空间布局、资源利用、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明确入园企业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清洁运输要求。探索建立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园区污染物减排量、入园企业许可排放量的精准核算、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机制,减少对周边居民环境影响。健全完善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申请、跟踪评估、退出等程序规定,为后续推广改革试点积累经验。

(六)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园区确定试点行业类别(仅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后,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试点园区应指导企业自主承诺项目选址合法性, 自主决定是否编制环评文件,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探索完善排污许可管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有关规划环评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要求,对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研究确定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许可排放量; 强化排污许可提前服务管理,保障对试点行业项目环境准入管理的承接与补位;探索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七)总结试点经验和问题。生态环境部将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加强试点经验借鉴和共性问题研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试点园区及时总结试点成效,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于2025年9月底前将试点总结报告报生态环境部。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将建立部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环评、排污许可3个指导保障工作组,对试点工作开展全程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组织试点园区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完善工作机制,确定专责人员,明确时限和工作要求,确保试点有序稳步推进。

(九)开展培训指导。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加强宣贯培训, 密切跟踪指导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市应对试点行业建设项目选址、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运行情况等开展跟 踪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下一篇:最后一页

     

【推荐最新项目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