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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属于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日期:2025-01-03 23:07:00

来源: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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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其中我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性质、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地点、项目的生产工艺、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较大变动都属于重大变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性质发生变动:

  1.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规模: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二、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地点发生变动:

  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三、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动: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动:

  1.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2.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3.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4.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5.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6.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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