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1-26 21:40:00
来源:水利部网站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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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昭阳区水务局对辖区内某管理局建设的中型水库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发现该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补充)手续。经调查,该项目原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中弃渣场共21个,施工实际启用16个弃渣场,其中4个弃渣场与原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弃渣场一致,其余12个弃渣场均为方案外新增渣场,12个新增弃渣场面积共计4.26hm²。该管理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25日,昭阳区水务局对该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完成变更手续。截至2024年8月25日,建设单位逾期未完成变更报批手续,昭阳区水务局依法对该管理局水土保持“未批先变”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附件《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2024年9月10日,昭阳区水务局对该管理局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该管理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管理局对处理决定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于2024年9月20日足额缴纳了罚款。昭阳区水务局对案件进行了结案。
典型意义
昭阳区水务局敢于较真碰硬,严肃依法依规查处了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生产建设单位强化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夯实水土保持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