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验收流程 (办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法定条件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准入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或节能登记表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复或登记备案; 5、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
申请材料目录 | 1、申请节能验收的公文; 2、项目执行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及经批准节能评估报告的报告; 3、项目节能相关设计资料、用能设备清单(包括其能效指标)、用能设备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 |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 审查、决定) | 1、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发展改革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予以受理。 3、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报告评审机构、节能检测(监测)机构、有关专家赴项目现场审查,提出现场审查意见。 4、现场审查结束后,根据审查意见制作决定文件。需提请办公会审议的重点耗能项目,经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制定决定文件。 |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资料完善并通过审查后)1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标准) | 否 |
是否年检 (年检依据) | 否 |
年检是否收费 (依据、标准) | 否 |
投诉举报 途径及方式 | 举报电话:0851-5280515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