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03 22:04:11
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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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地市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进一步优化环评分类管理,为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积累经验;探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建设项目选址环境比选方面的指导作用,推进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管理核心制度建设,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市。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水平,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分别选择2个典型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区)全域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行业。根据本地实际,从附表中筛选行业类别。
(三)试点时限。实施方案经生态环境部同意后,各试点城市即可按方案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经验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新版名录施行后试点自动终止。
三、试点任务
(四)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试点地市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环境管理、产业结构及行业环境绩效表现等,从附表中选取典型行业开展试点,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工作进度、责任分工和预期成效,建立试点退出机制,明确触发条件。本区域环境问题突出、公众环保投诉突出、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类别,不纳入试点范围。
(五)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试点地市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从选址布局、资源利用效率、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明确试点行业的环境准入要求;统筹试点项目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优先保障实施国际先进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且可以尽早投产达产的项目。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为政府招商等相关决策及企业投资等市场行为提供支持。每个试点地市制定环境准入指引的行业数量不少于3个。
(六)探索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指导服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指导,持续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强化规划环评管理,提升环境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和服务水平,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指导。暂不具备信息化服务基础条件的,应加强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选址的人工咨询,主动服务,指导企业日常环境管理。
(七)加强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对取消环评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应对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准入清单和园区规划环评提出的环境准入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依法严肃查处。探索许可排放量与区域环境质量挂钩。
(八)总结试点经验和问题。我部将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加强试点经验借鉴和共性问题研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试点地市及时总结试点成效,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不断完善相关工 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于 2025 年 9 月底前将试点总 结报告报我部。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我部将建立部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下设综合、环评、排污许可 3 个指导保障工作组,对试点工 作开展全程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省级 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组织试点地市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人员,明确时限和工作要求,确保试点有 序稳步推进。
(十)加强帮扶指导。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加强宣贯培训, 密切跟踪指导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市应对试点行业建设项目选址、 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运行情况等开展跟 踪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可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的行业类别
序号 | 行 业 类 别 | 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的行业类别 | |
1 | 15 | 谷物磨制 131*;饲料加工 132* | 取消谷物磨制 |
2 | 20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 | 取消不含发酵工艺的淀粉、淀粉糖制造; 取消淀粉制品制造 |
3 |
28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毛纺织及 染整精加工 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 工 173*;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5*;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6*;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7*;产 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 |
取消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 取消有喷水织造工艺的; 取消有水刺无纺布织造工艺的 |
4 | 29 | 机织服装制造 181*;针织或钩针编织 服装制造 182*;服饰制造 183* | 取消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 |
5 | 31 |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194* | 取消所有报告表(本行业无报告书) |
6 | 32 | 制鞋业 195* | 取消年用溶剂型处理剂 3 吨及以上的 |
7 | 33 | 木材加工 201;木质制品制造 203 | 取消年用 非溶剂型 低挥发性 有机物 (VOCs)含量涂料 10 吨及以上的 |
8 |
35 |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04* | 取消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 含量涂料 10 吨 及以上的 |
9 |
36 | 木质家具制造 211*;竹、藤家具制造 212*;金属家具制造 213*;塑料家具 制造 214*;其他家具制造 219* | 取消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 含量涂料 10 吨 及以上的 |
10 | 37 | 纸浆制造 221*;造纸 222*(含废纸造 纸) | 取消所有报告表 |
11 | 38 | 纸制品制造 223* | 取消所有报告表(本行业无报告书) |
12 | 39 | 印刷 231* | 取消所有报告表 |
13 |
40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1*;乐器制造 242*;体育用品制造 244*;玩具制造 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246* | 取消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 含量涂料 10 吨 及以上的; 取消年用溶剂型处理剂 3 吨及以上的 |
序号 | 行 业 类 别 | 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的行业类别 | |
14 | 41 |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243* | 取消所有报告表 |
15 | 43 | 生物质燃料加工 254 | 取消所有报告表 |
16 | 53 | 塑料制品业 292 | 取消仅组装、破碎的 |
17 | 54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301 | 取消水泥粉磨站; 取消消石灰制造 |
18 | 55 |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2 | 取消所有报告表(本行业无报告书) |
19 | 56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 | 除利用(掺用)污水污泥掺烧制砖的之外, 均取消 |
20 |
57 |
玻璃制造 304;玻璃制品制造 305 | 取消特种玻璃制造(电加热,仅切割、打 磨、成型的); 取消其他玻璃制造(电加热,仅切割、打 磨、成型的) |
21 | 58 |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 造 306 | 除涉及工业炉窑的,均取消 |
22 | 59 | 陶瓷制品制造 307* | 取消仅切割、打磨、成型的 |
23 | 60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308;石墨及其他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 | 除涉及工业炉窑的,均取消 |
24 |
71 | 汽车整车制造 361;汽车用发动机制 造 362;改装汽车制造 363;低速汽车 制造 364;电车制造 365;汽车车身、 挂车制造 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 367 |
取消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25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71;城市轨道交 通设备制造 372 | 取消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26 | 73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373 | 取消仅分割、焊接的 |
27 | 74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374 | 取消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28 | 75 | 摩托车制造 375 | 取消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29 |
81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 | 取消电子化工材料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 纯、混合、分装过程中不产生废水或挥发 性有机物的 |
30 | 119 | 加油、加气站 | 取消所有报告表(本行业无报告书) |
31 | 122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取消所有报告表(本行业无报告书) |
备注:1.《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的不纳入试点。
2.涉及燃煤及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的不纳入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