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13 22:39:00
来源:自然资源部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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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压实矿山企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责任,推动落实“边开采、边修复”,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协调,助力矿业绿色低碳发展,现就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方案编制要求。将现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更名为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是采矿权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等生态修复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基本依据。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矿山企业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方案。方案编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体现保护优先与源头防控、统一规划与统筹实施、人工引导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系统治理与功能提升、公众参与和全程监测的原则要求。方案要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相关内容紧密衔接。矿山企业应当对方案所引用的数据、资料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方案编制相关要求参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1)。鼓励各地探索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合并编制、统筹实施。
(二)明确方案修编和重编情形。经审查通过的方案,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每5年修编一次。涉及采矿权延续以及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或开采主矿种等情形的,应当重新编制方案。本通知印发前已通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5年未修编的,须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修编。
(三)完善方案审查要求。方案审查工作应当按照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采矿权由部负责出让登记的,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采矿权跨省级行政区域且由部负责出让登记的,由采矿权范围面积最大的省份或开采主要活动所在省份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审查重点包括方案设定的修复目标、方向和措施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管制要求;复垦修复的时序安排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等有关内容是否充分衔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土地损毁、生态系统破坏预测评估及复垦修复可行性分析是否科学合理;矿山生态修复措施、工程设计等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部署和经费安排是否合理可行等。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组织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方案专家技术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可以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承担具体评审工作,审查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矿山企业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将通过审查的方案报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管
(四)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设置。采矿权人应当遵循满足需求、专账核算、企业所有、自主使用、滚动支取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账户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账户。采矿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基金进行管理。
(五)严格基金计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各省(区、市)的规定及时计提基金,所计提的基金不能满足年度矿山生态修复资金需求的,应当以实际所需费用补充计提。采矿权剩余年限不足3年(含3年)的矿山,应当一次性足额计提基金,确保满足生态修复的全部资金需求。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基金计提与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相挂钩的奖惩机制。
(六)加强基金使用管理。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防和治理、采矿损毁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相关监测与管护等支出,不得挤占和挪用。基金由采矿权人自主使用,按照国家和省(区、市)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相关部门不得随意设置基金使用条件,阻碍采矿权人正常使用基金。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方案和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逐年开展生态修复,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避免修复任务积欠和基金沉淀。鼓励有条件地区引导相邻矿山企业将基金统筹用于矿区生态环境集中连片综合治理。
三、严格矿区生态修复过程管理
(七)强化年度计划执行。采矿权人应当依据方案总体部署及阶段安排,结合矿山年度开采计划与生产实际,制定并严格落实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参照《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编制大纲》(见附件2)编制,内容包括上年度矿区生态修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基金计提使用情况及修复治理成效等,以及本年度拟修复治理范围、目标任务、工程部署、主要措施、基金计提使用、监测管护等。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年度计划。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严格验收管理。矿区生态修复分区、分期进行的,采矿权人应当分区、分期进行修复,并及时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政策性关闭矿山已明确修复责任由矿山企业履行的、矿山在采矿权出让年限届满前停办的、以及采矿权到期后不再申请延续的,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修复任务并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总体验收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验收,并邀请专家以及矿区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参加。验收工作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责令限期整改。对没有条件复垦修复或者复垦修复不符合要求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验收合格的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土地权利人组织管护和利用,防止抛荒和违法占用。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以及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或开采主矿种等变更时,应当提供矿山生态修复阶段验收合格确认书。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或土地复垦费缴纳凭据。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登记申请。
(九)加强抽查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导市县开展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年度抽查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方案编报与备案情况、基金制度落实情况、年度计划编报与执行情况、方案实施与验收情况等。对因矿区生态修复不到位列入异常名录或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采矿权人,应当提高抽查频次。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自然资源“一张图”,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信息化监管技术手段,加强对采矿权人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强化信用监管。切实发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制度的约束作用,完整、准确、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加强信用信息使用管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报方案审查结果及验收结论等情况,采矿权人负责填报方案及年度计划执行、基金计提使用等情况。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经依法依规列入异常名录或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采矿权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十一)加强督察执法。强化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生态保护修复、土地矿产监督执法、自然资源督察等工作的协同配合,提升监管效能。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制度。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司法保障监督作用。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机制,及时将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
2.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编制大纲
自然资源部
2024年 月 日
附件1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指南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生产矿山(含在建、新立)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工作。
1.方案是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等生态修复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基本技术依据。本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工程设计等。
2.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方案命名规则为: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3.方案编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体现保护优先与源头防控、统一规划与统筹实施、人工引导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系统治理与功能提升、公众参与和全程监测的原则要求。
4.方案应在矿区基础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准确诊断识别生态问题,提高复垦修复措施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基础调查、问题识别与诊断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5.方案内容要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相关内容紧密衔接。
6.方案服务年限为采矿权剩余有效年限+采矿权到期后的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及后期管护期限,管护期限按照GB/T 43933-43936、TD/T1070.1-6等系列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7.方案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结果公告之日起生效。经审查通过的方案每5年修编一次。涉及采矿权延续、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或开采主矿种等情形的,应当重新编制方案。
8.方案编制涉及的区域范围应当包括采矿权范围及采矿活动的影响范围。
9.方案分为矿区生态修复报告书和矿区生态修复报告表。地热、矿泉水开采等对生态影响较小的采矿项目,可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报告表(见附录A),并附相关图表。
10.方案可由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方案编制单位要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方案真实客观、全面规范、科学可行。编制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要求。
11.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方案编制单位应当保证方案所引数据真实可靠;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公示方案文本进行相应处理。提供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信息及承诺书、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综合信息表(见附录B)。
第二部分 编制大纲及内容要求
前 言
简述任务的由来,编制目的、编制过程等。
涉及方案重编、修编的,说明上一阶段方案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取得经验;概述本期方案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修订理由。
列举编制方案所依据和引用的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文件、标准规范、技术文件以及当地自然与社会经济资料,相关文件可参考(不限于)附录K。
第一章 矿山基本情况
简述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拟申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矿区位置及交通,并附矿区交通位置图。
列出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说明与周边矿权相邻关系并附示意图。
简述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等,以及开采矿种、层位、深度、开采方式、开采顺序、采矿方法,矿产资源储量、拟建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剩余有效服务年限)等。并附以下图件:总工程平面布置图、地下开采矿山开拓系统平面与剖面图、露天开采矿山地表开采境界和底部境界图等。
阐述矿山开采历史情况,包括矿权的延续和变更、采矿权人情况、采矿许可证取得情况,历史时期矿山开采范围、层位、开采方式、深度、开采规模、开采量、开采年限等。
第二章 矿区基础信息
阐述矿区所在的流域水文地貌状况、土壤状况、植被状况、景观状况。参照GB/T 43934-2024中6.1.2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阐述矿山所在区域(县、乡)的社会经济与人文环境。参照GB/T 43934-2024中6.1.3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阐述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环境问题。参照GB/T 43933-2024中6.1.4条款、GB/T 43934-2024中6.1.5条款、GB/T 43936-2024中6.1.1.4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阐述采矿权范围及采矿活动影响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状况,重点说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分布情况等。提供土地利用现状表及土地利用权属(见附录C),附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1)。参照GB/T 43933-2024中6.1.5.1条款、GB/T 43934-2024中6.1.6.2条款、GB/T 43936-2024中6.1.1.5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阐述未损毁土地、已损毁土地、已复垦修复土地的情况。参照GB/T 43933-2024中6.1.5.2、6.1.5.3、6.1.5.4条款;GB/T 43934-2024中6.1.6.3、6.1.6.4、6.1.6.5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阐述矿山所在区域(县、乡)的生态本底状况及生态功能定位,重点说明生物多样性状况。参照GB/T 43933-2024中6.1.6条款、GB/T 43934-2024中6.1.7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简述对矿区修复目标方向、复垦标准、治理措施等可能有影响的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能源、水利)、城镇建设、矿产资源开发、自然保护地建设等活动。
简述矿区以往开展的生态修复工作情况,包括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积累的相关经验等。
根据基础调查结果,列出矿山复垦修复监测内容与监测指标(见附录D)。其中:新立矿山列出矿山开采前复垦修复监测内容与监测指标表(见表D.1);已开采矿山在列出表D.1的同时,还需列出矿山开采中复垦修复监测内容与监测指标表(见表D.2,相关指标填写监测获取的最新数据)。参照GB/T 43935-2024相关要求执行,监测指标可根据矿区实际情况增列。
第三章 问题识别诊断
根据基础调查结果,综合分析采矿权范围及采矿活动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地质环境、土地资源和生态受损与退化等问题,阐述矿山不稳定地质体、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含水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土地挖损、压占、塌陷等问题;以及植被损毁、生物多样性丧失、地表水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问题。说明调查时点的地质环境问题、土地损毁、生态问题的类型、范围、面积、程度等。
参照GB/T 43933-2024中6.2.1条款、GB/T 43934-2024中6.2.1条款相关要求执行。提供现场典型照片。附矿区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图(附图2)、矿区土地损毁现状图(附图3,新立矿山不提供)。
结合矿山生产建设工艺流程、环节时序等,预测分析采矿权范围及采矿活动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环境影响、土地损毁、生态问题等,以及已损毁土地被重复损毁的可能性,说明损毁类型、范围、面积、程度、时序等。
参照GB/T 43933-2024中6.2.2条款、GB/T 43934-2024中6.2.2条款相关要求执行。附矿区地质环境问题预测图(附图4)、矿区土地损毁预测图(附图5)、矿区生态破坏预测图(附图6)。
基于现状和预测问题分析,综合诊断评价,阐述地质环境影响、土地损毁、生态受损与退化的范围、类型、面积、程度、时序,在采矿权范围及采矿活动可能影响范围内,对损毁情况进行分区、分级,确定损毁程度及其分布情况。
参照GB/T 43933-2024中6.2.3条款、GB/T 43934-2024中6.2.3条款、GB/T 43934-2024中6.2.3条款、GB/T 43934-2024中6.2.3条款、GB/T 43936-2024中6.2.4条款等相关要求执行。提供损毁程度综合评价表(见附录E)、损毁程度综合评价图。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可行性分析
根据采矿活动已产生和预测将来可能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的规模、特征、分布、危害等,按照问题类型分别阐述预防控制和恢复治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和难易程度。
根据采矿权范围及采矿活动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及受损预测情况,结合水土资源条件、土地复垦质量控制要求等,阐述土地复垦修复的可行性和难易程度。参照GB/T 43933-2024中7.3条款;GB/T 43934-2024中7.3条款;TD/T 1031.1中6.4.4、6.4.5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综合考虑矿区自然条件、土地资源和生态受损与退化程度等因素,阐述矿区生态系统恢复力等级确定过程及结论。参照GB/T 43934-2024中7.4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根据矿山基础调查和诊断评价结果,阐述选择参照生态系统类型、关键属性指标、指标状态,以及考虑的因素和确定的依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参照矿区周边未受损的本地原生生态系统或成功修复后的生态系统,提供一种或几种参照生态系统类型(如森林、湿地、草原、农田、城镇等)进行比选或优化组合,确定拟复垦修复的最佳利用方向,提出具体目标指标(应明确至二级地类)。提供参照生态系统典型照片。参照GB/T 43933-2024中7.1、7.5条款;GB/T 43934-2024中7.1、7.5.1、7.5.2、7.5.4条款;GB/T 43936-2024中7.1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阐述复垦修复单元划分情况,提供相应的拐点坐标。结合不同复垦修复单元的参照生态系统和复垦修复目标,提出相应生态系统和地类的复垦修复标准。参照GB/T 43933-2024中7.6、7.7条款;GB/T 43934-2024中7.5.3、7.6条款;GB/T 43936-2024中7.5条款、TD/T 1031.1中6.5条款相关要求执行,提供复垦修复单元划分图,复垦修复单元拐点坐标表,复垦修复目标及土地利用变化表(见附录F)。
涉及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的,简述拟用于挂钩的存量采矿用地范围、地类、面积及腾退指标使用计划等,提供存量采矿用地腾退指标使用计划表(见附录G)。涉及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简述临时用地的范围、地类、使用期限以及土地复垦的范围、地类、复垦完成时限等,提供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情况表(见附录H)。
第五章 矿区生态修复措施与工程
阐述需要保护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珍贵物种、人文景观、文物、重要基础设施等敏感目标,及采取的避让、减缓、保护等措施。参照GB/T 43933-2024中9.1条款、GB/T 43934-2024中9.1条款、GB/T 43936-2024中9.2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为减少挖损、压占等活动造成表土损毁,结合工艺时序,说明表土剥离、运输、储存、养护和回覆等措施,具体工程实施的时间、空间、恢复利用等安排。并提供表土处置工程部署图,表土处置工程汇总表(见附录I)。参照GB/T 43933-2024中9.2.3条款、GB/T 43934-2024中9.2.3条款、GB/T 43936-2024中9.3.2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三)胁迫因子消除措施
简述对地质灾害防治、水土流失、环境问题、固体废物利用等采取的必要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对已修复区域的管护措施。参照GB/T 43933-2024中9.2.4条款、GB/T 43934-2024中9.2.4条款、GB/T 43936-2024中9.3.3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阐述消除排土场滑坡、不稳定边坡、地表开裂和地面塌陷坑等安全隐患,以及清理废石(渣)、修理边坡、平整场地等所采取的措施。参照GB/T 43933-2024中9.3.1条款、GB/T 43934-2024中9.3.1条款、GB/T 43936-2024中9.4.1.1.1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阐述培肥改良、土层置换、表土覆盖、土层翻转、化学改良、生物修复等具体措施。不同场地的土壤重构可根据场地用途确定重构措施。参照GB/T 43933-2024中9.3.2条款;GB/T 43934-2024中9.3.2条款;GB/T 43936-2024中9.4.1.1.2、9.4.1.2、9.4.1.3、9.4.1.4、9.4.1.5、9.4.1.6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阐述修复选择的植被种类,植被配置方案。参照GB/T 43933-2024中9.3.3条款、GB/T 43934-2024中9.3.3条款、GB/T 43936-2024中9.4.1.7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四)景观营建
阐述修复矿区受损的廊道,恢复其连通性和功能性所采取的措施。参照GB/T 43933-2024 中9.3.4条款、GB/T 43934-2024 中9.3.4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阐述各修复单元采取的表土剥离与植被移植利用、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景观营建的主要工程形式及其主要技术参数。汇总形成工程量统计表,参照TD/T 1031.1-2011相关要求执行。提供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典型工程设计图等。
第六章 监测与管护
阐述监测与管护工程的目标任务。
详细阐述对矿山地质环境、土地资源、生态系统所采取的监测措施,具体内容包括各个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要求、监测时限等。参照GB/T 43935-2024中6、7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阐述对生态修复后土壤、植被、农田配套设施等采取的管护措施,以及管护年限、方法。参照GB/T 43933-2024中10.1、10.2、10.3条款;GB/T 43934-2024中10.1、10.2、10.3条款;GB/T 43936-2024中10.1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根据监测与管护工程设计,按照不同复垦修复单元,统计各单元监测与管护工程量。汇总形成整个矿区监测与管护工程量统计表。
第七章 工作部署
阐述生态修复工程总体部署、阶段安排,涉及地质灾害防治、水土流失、环境问题、固体废物利用等工程部署不列入本方案,可参照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完成治理工程。
阐述方案服务期限内的生态修复工程的总体目标任务、总工作量和实施计划。附矿区生态修复工程部署图(附图7)。
阐述每个阶段的目标、任务、复垦修复单元、单项工程量及费用安排。
(一)近期(5年内)实施计划
详细阐述每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各个复垦修复单元的各类工程措施与工程量、费用安排。
简要阐述中期修复工作安排,明确各个复垦修复单元的各类工程措施与工程量、费用安排。
简要阐述远期修复工作安排,明确各个复垦修复单元的各类工程措施与工程量、费用安排。
第八章 矿区生态修复经费估算
说明经费估算依据、取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二)单项工程量及其经费估算
根据所涉及的工程类型、工程设计、工程部署、工程量及工程技术手段等,参照相关标准,进行经费估算,分项说明表土剥离与植被移植利用、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景观营建、监测部署、管护工程的工程量、投资经费,并列表汇总。
(三)总工程量及其经费估算
说明方案部署工程的总工程量、总投资经费,费用构成主要包括前期费用(勘察费、方案编制费、设计费)、施工费、设备费、监测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和风险金)等。附矿区生态修复工程量、工作部署与经费安排计划总表(见表J.1、J.2、J.3、J.4、J.5)。
根据方案服务期的工程部署和年度实施计划,说明近期、中期、远期经费安排及各年度的经费安排,形成矿区生态修复年度动态投资估算表(见表J.6)。
第九章 保障措施与公众参与
简要阐述方案实施主体内部组织机构、职责与相关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生态修复费用)落实保障措施。
阐述方案编制过程中相关利益方参与情况,以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不予采纳的理由。参照TD/T 1031.1-2011中6.10.5条款相关要求执行。
对方案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
第十章 结论
简要说明采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方式、顺序、方法、拟破坏范围、修复工程措施及范围、监测范围及措施、管护措施及期限、方案投资总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