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03 21:58:00
来源: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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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广西南宁市某道路工程项目位于武鸣区两江镇大明山风景区,由南宁市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南宁市水利局于2010年8月26日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项目于2013年开工,2019年12月主体验收。2017年,南宁市水利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未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点弃土(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2022年5月12日,南宁市水利局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经查,该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且逾期未补办手续;经委托第三方测量评估并出具《某道路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数据核验报告》,该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非法倾倒弃土(石)8处,涉及违法弃土共计58.52万立方米。
2022年12月14日,南宁市水利局对建设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水罚〔2022〕××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且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万元;2.对8处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土(石)量共计58.52万立方米,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1元的罚款,处罚款643.72万元,以上共计罚款649.72万元。
2023年1月13日,项目建设单位以处罚过重为由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2023年2月21日,南宁市水利局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进行书面答复,并与行政相对人充分沟通,表明南宁市水利局已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遇到征地及疫情等困难,且考虑了行政相对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的情节,已是从轻处罚。
2023年6月7日,南宁市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足额缴纳罚款。2023年7月13日,行政相对人提出撤销行政复议申请,存在问题已整改,南宁市水利局决定对该案件予以结案。
三、案例启示
2022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赋予水土保持新的使命,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案对严厉打击“非法弃渣”的违法行为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教育效果,促使项目各参建单位进一步深入学习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知识,依法依规开展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1.南宁市水利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建立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机制。办案过程中,南宁市水利局主动联系南宁市司法局,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协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督促行政相对人认可违法事实,接受处罚结论,按时主动足额缴纳罚款。
2.本案中,在弃渣数量认定上,本着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委托第三方对“违规倾倒的土(石)量”计量,既解决了基层水利行政机关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又能使当事人信服,保障了后续执法和处罚顺利开展。
3.本案涉及罚款数额巨大,南宁市水利局坚持依法行政,针对水土保持案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引导市场主体遵纪守法,推动南宁市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探索和示范作用。
4.以依法行政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在本起案件查处过程中,南宁市水利局既考虑了行政相对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事实和依据,同时又考虑到行政相对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征地及疫情等实际困难,以及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的情形,采取了从轻处罚,做到了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依法行政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对规范商业活动水土保持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