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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7个排污许可类执法案例

日期:2024-09-01 22:35:19

来源:网络收集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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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某刀剑制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案

2.大连某铸造公司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案

3.大连某镀业公司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案

4.大连某洗涤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5.大连某建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6.白城市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7.上海宝山区某单位污染物的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详情如下。
1.大连某刀剑制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旅顺口区的大连某刀剑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模具制造。
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属于简化管理,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
经调查,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一直无证排污。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35万元罚款。

2.大连某铸造公司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发现大连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填报数据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到该公司现场检查。
该公司位于瓦房店市万家岭镇,主要从事铸件制造。
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已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
现场调阅该公司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年度可执行报告,非甲烷总烃一项未填报,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BM20230222)中也无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而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非甲烷总烃一项进行监测,并如实填报。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5千元罚款。

3.大连某镀业公司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发现大连某镀业有限公司填报数据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并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及排污许可证。
通过查阅排污许可证副本和自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发现2023年9月23日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单位进行的废气检测报告显示,铬酸雾检测结果为:排放浓度为0.012(毫克/立方米)和0.013(毫克/立方米),排放速率为0.000127(千克/小时)和0.000176(千克/小时),但是该单位2024年1月填报的2023年年度执行报告中铬酸雾年排放量为0,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查处情况
该公司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7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5千元罚款。
4.大连某洗涤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沙河口区的某洗涤(大连)有限公司现场检查。
现场有工人正在进行洗涤作业,有四台额定蒸发量1t/h的生物质锅炉,分别配备一套水浴除尘设施,四台锅炉均为2023年4月份建成投入使用,其中三台锅炉正在运行,除尘设施运行。
经查,四台生物质锅炉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规定,应进行登记管理。
执法人员查阅该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发现未对四台生物质锅炉进行排污登记。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5.大连某建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甘井子区的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
该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等业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该公司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并按规定记录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生产设施运行情况等内容。
经现场调阅台账,发现台账中缺少部分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危害后果轻微,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6.白城市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0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白城市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镇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氮103.47mg/L、氨氮13.48mg/L,超过了排污许可证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氮15mg/L、氨氮8mg/L的规定标准限值,超标倍数分别为5.898倍和0.685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2万元。

7.上海宝山区某单位污染物的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码头区域生活污水收集池有破损,生活污水从破损口溢出至码头桥面,通过地面裂隙流淌至河道。
经现场核实并调阅排污许可证,发现该收集池中污水本应由水泵抽取至岸基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由于水泵发生故障,未能根据污水液位自动开启,导致污水从破损口溢出外排。
查处情况
该单位生活污水溢流至水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2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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