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8-03 21:39:00
来源:贵州省水利厅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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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房开建设项目于2017年1月5日取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批复核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人民币53900元。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先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1月向该公司送达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单》,但该公司未按通知要求缴纳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构成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
经处罚告知、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于2020年12月向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决定,作出给予毕节市某公司罚款161700元的行政处罚,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人民币53900元及从2019年2月4日起至 履行完毕之日止(每日按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部分的万分之五加收,不超过人民币53900元)的滞纳金。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书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21 年 7 月,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在催告期限内,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务。2021年7,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依法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17日,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决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对被执行人毕节市某公司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强制被执行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人民币53900元及从2019年2月4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每日按水土保持补偿费 滞纳部分的万分之五加收,不超过人民币53900元)的滞纳金、罚款人民币1617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161700元。
行政裁决书生效后,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于2021年9月10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决书裁定的事项,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被抵押、销售、查封,无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余额,无车辆、无股权证券等相关财产,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启动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该起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案件中,包含了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及申请法院执行,是一起完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处理典型案例,七星关区水务局在案件办理中以钉钉子的精神铁面办案,程序规范、时限把握准确,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具有很好的执法参考借鉴意义。
一是时间 的衔接,在发出缴纳通知后,到通知规定时限以后,下发限期缴纳通知,限期缴纳通知时限结束后进行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程序;计算滞纳金滞纳时间要准确,应当从限期缴纳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计算;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限上,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90日行政复议期限和6个月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3个月申请法院执行,同时要先履行催告程序。
二是履行告知义务,在限期缴纳通知中,必须告知逾期不缴纳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处罚告知书中要告知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在处罚决定书中要明确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限和方式。
三是申请法院执行时,应该做到有理有据,争取法院支持,向法院充分释明水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含义,以及行业部门制定的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