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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5起土地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4-07-08 21:13:28

来源:贵州自然资源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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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贵州省委、省政府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进一步严格保护耕地,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在“6·25”土地日之际,省自然资源厅决定从各地近期报送的案例中,选取5起公开通报。通报的典型案例如下:


一、兴义市坪东街道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兴义市坪东街道幸福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该街道0.76亩集体土地建设道路。兴义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3月立案查处,并于2024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地行为罚款50557元。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该项目正在完善用地手续。


【警示意义】《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营、管理者,本应严格保护耕地,但有的村民委员会不仅不履行职责,还违法占用土地,有的以发展集体经济为名,擅自出租或转让土地给他人违法占地建设,这些违法行为必将被追究责任。道路等公益设施对促进农村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建设者无视法律,违法占用土地,在付出法律代价的同时还会影响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松桃惠民农业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养殖场化粪池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松桃惠民农业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松桃县孟溪乡老屋场村0.48亩集体土地(其中耕地0.48亩,永久基本农田0.48亩)建设养殖场化粪池。2024年3月,松桃县自然资源局发现后,依法对该项目进行查处。目前,违法建筑已拆除,土地已复耕。


【警示意义】永久基本农田属于优质耕地。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新增建设的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本案的处理,表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落实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要求。


三、贵州盛翔供应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农业光伏电站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贵州盛翔供应链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水城区陡箐镇土发村5.23亩集体土地建设水城区化乐100MW农业光伏电站项目。水城区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对该项目立案调查,并于当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地行为罚款697800元。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该项目已依法完善用地手续,消除了违法状态。


【警示意义】项目投资的目的是营利,但要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才能动工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占地进行非农化建设的,依法拆除或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项目违法用地后,必须停止违法行为,项目建设进度会受影响,欲速则不达。本案中,当事人违法占用5.23亩集体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被处以没收设施、罚款等处罚,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四、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鹏程酒厂非法占地案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20年期间,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鹏程酒厂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仁怀市坛厂街道22.90亩集体土地(其中耕地22.49亩)建设办公楼、储藏酒基地等厂房。仁怀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9月对该项目立案查处,并于2023年3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地行为处罚款302606.8元。2023年3月,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2023年5月,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将该酒厂非法占用农用地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警示意义】根据《刑法》第3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建厂房等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数量达22.49亩,不仅受到没收地上建筑物、罚款等处罚,还涉嫌刑事犯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投资是为了赚钱,但违法用地要付出代价,违法的代价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自由的代价。


五、织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占地建设织金县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景观)工程一期PPP(凤凰生态公园)项目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织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织金县双堰街道530.52亩集体土地(其中耕地460.53亩)建设织金县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景观)工程一期PPP(凤凰生态公园)项目。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6月对该项目立案调查,2023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地行为罚款409.29万元。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将该项目有关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有权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该项目已依法完善用地手续,消除了违法状态。


【警示意义】耕地是粮食安全的基础。近年来,一些地方违法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破坏大量耕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办事,在推进项目建设中,违法实施或主导、推动项目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本案有关部门违法占地实施项目建设受到依法查处,给全社会敲响警钟。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任何建设都要依法用地,违法必将受到惩处。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党政同责,压实各方责任。对在耕地保护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要强化底线思维,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性,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要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守法意识,强化前端监管,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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