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一站式”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贵州(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黔南州等)市州发改委委托节能报告评审单位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节能 >

业务领域

焦点关注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的通知

日期:2024-08-25 22:04:31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0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贵州省2023年度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要求,省能源局制定了《贵州省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6月26日 

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执法“目录清单”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健全“首违免罚”“柔性执法”等制度,结合《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特制定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执法分类检查目录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

一、分类检查目录

(一)对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检查方式: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检查周期、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动、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煤矿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检查方式: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检查周期、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动、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煤矿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检查方式: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资质认可机关开展资质认可等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发现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认可等问题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撤销其资质认可决定,以及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措施。

检查周期、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动、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省级核准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检查方式: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检查周期、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动、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其他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

实的;

2.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3.违法行为违法案值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4.恶意隐瞒违法行为,藏匿证据或提供虚假事实材

料的;

5.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阻碍执法检查或调查的;

6.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放任,导致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

7.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

8.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的;

9.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又实施违法行为的;

10.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11.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12.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3.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下一篇:最后一页

     

【推荐最新项目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