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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08-12 21:07:15

来源:公共机构节能网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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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帮助有关单位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施内涵不断丰富,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部署要求,努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引领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适应现行预算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贵州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黔财编〔2021〕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共同修订印发了《办法》。

二、《办法》实施的目的

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各方职责分工、资金支持范围、资金分配和使用、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实现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提质增效。

三、新《办法》修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涉及的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级公共机构3类主体对应职责进行了再明确、再细化,扎实了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的管理职责划分,落实了省直机关负责对下属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的监督责任。

二是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方面,结合工作实际对《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绩效目标”部分内容;同时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一步规范,并明确了《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参考模板)》。

三是细化了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与分配流程。《办法》明确了通知发布、评审组织、结果公开的具体步骤,并遵循省级预算项目管理的最新要求,要求建立专项资金储备项目库,按照先入库,后安排资金原则,科学谋划、提前储备,对补助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是在绩效管理方面,强调要按照绩效管理最新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估、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四、《办法》重点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就制定《办法》的文件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等进行阐述;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是就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级公共机构主要履行的职责进行阐述;第三章: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是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十一类重点项目进行阐述;第四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主要是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法,项目申报及审核,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专项资金的执行和支付等进行阐述;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主要是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财务管理以及监督管理方面的要求进行阐述;第六章:附则。主要是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解释权属等方面进行补充说明。《办法》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建立专项资金储备项目库,按照“先入库,后安排资金”原则,科学谋划、提前储备,对补助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资金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示范,以及其他重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配套项目等。重点包括:

1.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设备更新、改造

2.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3.变、配电系统节能改造、高效照明产品的改造与更换

4.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5.节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

6.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

7.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8.能源审计

9.垃圾分类回收处理

10.节约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低碳示范点打造;

11.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改造或重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配套项目。

(三)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批复程序

1.省机关事务局发布项目征集文件,组织省级公共机构按要求申报项目

2.省机关事务局对省级公共机构申报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核,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省机关事务局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及时纳入部门项目库;

3.省财政厅对省机关事务局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

4.省财政厅下发年度预算编制通知,省机关事务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按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度排序后,从预算储备项目库挑项目编报预算;

5.省财政厅按流程审核项目预算,并按程序报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二十日内批复预算。

(四)绩效管理

省机关事务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机关事务局将不定期地对项目预算执行率和实施进度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开展及时纠偏。

(五)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功能分类科目核算到项级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核算到款级科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规定,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挪用、挤占、滞留。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发放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发放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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