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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发布

日期:2024-08-26 23:12:00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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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程序和标准,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关于印发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编制节能报告并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和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节能验收工作主体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调试阶段、试运转)的项目,应在正式投产前完成节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一年内对承诺情况进行验收。文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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