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20 09:29:37
来源:生态环境部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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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生态环境部首次发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以下简称《总则》)、《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最近,生态环境部两项新规来了! 今年2月,生态环境部全面开启入河入海排污口“史上最严监管行动”。此后数月,六大区域督察局、七大流域监管局、各级环保督察、水利部和最高检等相继出动,规模空前,一度将排污口问题推至生态环境治理队伍前列。 数十万个排污口暴露于公众视野,百余例排污口案例曾被中央督察公开通报,众多排污单位受到处罚罚款......结果可以说触目惊心。 俗话说,打铁要趁热。不给大家一口喘气的时间,生态环境部马上又扔下两枚“重弹”,紧绷“环保高压线”。 “首次发布”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开启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管「下半篇文章」 2023年9月1日,生态环境部首次发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以下简称《总则》)、《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总则》的总体要求是,明确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 从具体内容来看,《总则》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基础上,重点对“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三批次的排污口情况,细化了整治措施,明确了技术要求。 ◎对依法取缔的排污口,技术要求包括口门封堵并确保不再具备出流条件,排污通道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有毒有害排污通道内残液残渣进行清理、处理处置等。 ◎对清理合并的排污口,技术要求包括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并入城镇排水设施,工业类排污口截污纳管进入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矿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中小型水厂养殖场鼓励集中收集处理并设置统一排口等。 ◎对规范整治的排污口,技术要求包括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开展雨污分流措施,清理违规支管支线,整治混接错接管网,优化排污口布局(涉及地点、位置、数量和管控要求等)等。 从《总则》可以看出,生态环境部已经开始将工作重点从排查溯源延伸到了整治监管上,从排污口过渡到了管网和排污单位上。 并且与之前《实施意见》不同的是,两项标准为首次发布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是生态环境部第一次对入河入海排污口问题的官方定调,是两项全新的、具有法律效应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 这也很明显地释放出信号,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管行动的下半篇文章正式开启了。 涉及提标改造、农污治理、截污纳管... 入河排污口整治风暴,也许要来了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发布的两项重量级标准中,一份是入河入海排污口治理总则,另一份是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为什么入河排污口问题会被单独拎出来?小编觉得也许可以从以下这几个方面考量。 第一,入河排污口数量惊人。 比起入海排污口临海的特殊地理位置,入河排污口的位置显然更具普遍性。河流遍布全国各个地区,贯穿城市、乡镇和农村等多个区域,使得排污口可以方便地就近设置和建设。 根据当前摸查出的排污口底数来看,长江入河排污口60292个,渤海入海排污口18886个,入河数据远超入海数据。 第二,入河排污口直面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复杂且量多。 入河排污口上连岸上污染源,下通湖海水环境。作为连接岸上、河道和大海的关键卡口,它直面的污染源种类繁多,包括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水等等。 其中引人注目的两大污染情况,就是氮磷污染和工业污染。 针对氮磷污染,环境部表示,近岸海域海水中氮磷主要是来自河流输入、农业面源污染、城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海水养殖活动和海洋大气沉降等,不同来源贡献率在不同区域、海域差异较大。 针对工业污染,黄润秋部长也表示,将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全面启动沿黄省(区)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第三,入河排污口截污治污效益明显,可执行性更强。 河道黑臭频现、断面水质下滑、水体水质污染等基本和入河排污口截污治污不力有直接关联,并与人类生活生产息息相关。 比起隐蔽性更强、海岸线曲折复杂的入海排污口,通过污水厂提标改造、管网建设改造、工业园区污水截污纳管、农村污水治理加码等措施,能够快速实现入河排污口的治理,提质增效周期也相对缩短。 前两天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农村污水治理现有模式、技术等进行了部分修改和新增。 其中就提出,要结合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整治,鼓励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纳入管理。 小编想,连治理进程现在还落后一大截的农村污水都提到了入河排污口,由此可见,也许一场全国范围的入河排污口整治风暴,就快要来了! 生态环境部明确提出 环保督察工作重点将有新内容 生态环境部在《实施意见》中写道,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 过去5年间,中央环保督察就已陆续通报百余例私设暗管、借道排污的案例。今年下半年,不少省级环保督察更是开始着眼关注入河入海排污口问题。 9月14日,海南省环保督察组反馈陵水黎族自治县情况指出,陵水地区入海排污口整治、主要河流入海口生态修复、近零碳排放社区试点创建等重点工作推进滞后。 9月12日,云南省环保督察组反馈普洱市情况指出,景东县川河、镇沅县恩乐河、景谷县威远江、墨江县联珠河城区段部分排水口长期排放污水。 9月8日,湖南省环保督察组反馈郴州市情况指出,永兴县湘阴渡街道居民集中区、临武县武水河和桂东县沤江河沿岸存在生活污水直排口;市城区燕泉河部分区域、资兴市第三完全小学旁边排污口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有待巩固。 安徽、江西、海南、湖北等多省份多批次的环保督察还在陆续进驻中......相信入河入海排污口问题同样会成为他们督察的重要内容。 以上这些变化,无一不预示着生态环境部对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行动已经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且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力度更大,标准更严。 只不过,发现和曝光问题是手段,解决问题才是目的。在这里,《环保水圈》也想提醒广大排污单位(个人以及企业),风来将挡水来土掩,只要踏实干好环保工作,那么查的也不会是你,罚的也不会是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