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20 09:22:44
来源:水土保持之声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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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合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基本案情
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三塘镇昆岭路东侧建设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围村山场坡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项目。针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南宁市兴宁区水利局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下发了《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南兴农水补〔2019〕41号),要求该单位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补报水土保持方案,2020年11月4日对该公司进行约谈,该公司承诺在2020年12月25日前将手续补办完成,但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编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南宁市兴宁区水利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于2021年9月9日前补编制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罚款25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规定,在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严峻环境形势的要求,是保持水土的必要措施,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相应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将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及危害程度尽可能地减小到最低程度,并有效地促进治理原有水土流失、恢复、改善和美化工程建设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