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20 09:17:28
来源:贵州人大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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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河是贵阳人民的“母亲河”,是乌江一级支流、长江二级支流。一直以来,南明河都是贵阳市生态文明保护的重点区域。随着贵阳市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南明河流域生态“欠账”增多,一度污染严重。而随着立法保护进程不断加快,法规制度的健全,陆续攻克南明河污染的历史顽疾。
7月28日,《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 12月1日起施行,开启了用良法善治保障南明河长治久清、水清岸绿的新篇章。
良法促善治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全社会行动起来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
强化依法治水,用良法善治守护好贵阳的“母亲河”,是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在要求。
早在2004年,贵阳市就颁布了《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贵阳市在城市区域与功能拓展、产业结构与分布、常住人口规模等方面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加之国家、省级层面相继出台或修订相关上位法,对加大河流保护治理作出了新的战略举措,提出了流域治理的新要求,原《办法》与当前实际情况已不再适应。
在此背景下,总结经验、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地对《办法》进行修订,是应对南明河生态治理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必然举措,也是贵阳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措施。
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制定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及形成初稿后,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除了向社会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意见,还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部分常委会咨询专家的意见,对《规定》草案再行修改。
在《规定》起草、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协助征求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修改建议对《规定》进行了完善。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的出台,为推动南明河流域水质及生态环境的改善,顺应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可谓正当其时。
善治保民生
作为长江和乌江支流,南明河的治理非一地一域之事,其上下游、左右岸牵涉多个行政区域。因为行政辖区的不同,贵阳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可能对其他市州适用,因此《规定》明确要求建立流域协同共治机制,推动流域的系统保护。
农村生活垃圾也是污染水源一大源头,而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目前也缺乏相关规范。为有效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规定》明确南明河流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南明河流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和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同时,明确南明河干流、支流沿岸涉及的农村生活垃圾,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和清理整治。
针对水生生物的保护和管理,《规定》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水生生物保护机制,开展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并建立保护档案,加强对水生生物的保护等工作。
针对在南明河流域开展休闲垂钓的行为,《规定》要求南明河流域休闲垂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办法应当明确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
《规定》还明确了禁止市民在河道内种植蔬菜、花卉,违反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法律责任。
在法制保障下,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才能确保南明河长治久清,为市民带来更多生态福祉,为城市带来更多生态效益。
携手共护“母亲河”
夏末初秋的傍晚,行走在南明河畔,杨柳依依,鱼翔浅底,沿河景观交相辉映。河边到处都是休闲漫步、锻炼健身的市民,一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画卷正在徐徐展开。
这幅美丽画面的背后,离不开一群巡河人的默默努力,贵阳市河湖保护中心维护二科的工作人员王连友,就是这群巡河人中的一员。
今年57岁的王连友,自2007年开始就在南明河巡河,至今已经有16年。“我目睹了南明河生态环境日益改善,也感受到群众保护河流意识显著增强。更加坚定我要继续坚持下去、为保护南明河多做一点贡献的信念。”王连友说。
生于南明河附近,从小在南明河长大的居民王雨珂,对南明河保护宣传记忆深刻。“河边到处都是宣传标识,不定期还有各种宣传活动,有时候走在河边都能受到教育,现在人们也不乱扔乱丢了。”王雨珂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明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南明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规定》多措并举强化南明河保护宣传力度,为全民参与南明河保护营造了浓厚氛围。
根据《条例》,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临水乡村旅游的规划和监督管理,防止对南明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南明河干流、支流的各级河长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巡查、监督责任河段的治理、保护,督促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责任河段存在的问题。
相信《规定》的出台实施,南明河流域实现各主体依法尽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母亲河”的良好局面,让源源不断的清澈河水为这座城市增添更多魅力,真正实现生态、经济以及社会效益的‘三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