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13 10:40:23
来源:环保人技术网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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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相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批复后的某种情形下需要开展的环保手续。 2015 年 12 月 10 日,原环保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 3 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该办法第 11 条规定:“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从上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需要后评价的建设项目,一般都是比较大的项目,或者涉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地点,或者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于未开展后评价的项目,现行的规定中,没有规定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只需责令改正即可。 环境影响后评价与重新环评不同。表现在: 1、目的不同,后评价制度设置的主要目的,是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而重新环评则是根据变化的客观情况,重新确定建设项目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及相应的防治措施。 2、解决的措施不同,后评价解决的是环评文件与实际生产经营的误差。而重新环评,解决的是相关情况发生了变化,重新制定污染防治措施的问题。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应该重新环评而不环评的,视为未经环评,按未批先建进行处罚。不进行后评价的,按上述规定处理。因两者的义务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 案例: 2022年5月7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保涞水环罚字〔2022〕0005号决定书,查明涞水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8日投入生产的铁选项目,在生产地点、规模、原材料和产品、工艺、治理设备和经过审批验收的环保审批手续发生变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涞水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石化和化工等行业一般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依照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最终对涞水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000.00元。 问:不干胶、彩印产品生产企业已办理环评和环保验收手续,由于市场需求变化企业对部分设备进行淘汰更新,导致生产设备、污染物产生量等发生变化。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答: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项目环保验收后进行改、扩建的,应当依法开展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告书、报告表)或备案(登记表)。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月1日实施)第3条规定中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上述)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19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27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4、上述文件在规定上是否存在冲突?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否适用编制报告表的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法》现行版本为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国务院于2017年6月21日公布、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为原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4月2日公布、2016年1月1日实施的部门规章,依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环境影响后评价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后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有何区别与联系? 1、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是所有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都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不是每个项目都必须进行的,只有在项目建设或运营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的才需要开展。 2、开展的目的和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拟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与分析,判断环境影响程度,提出环保措施为项目前期工作的决策阶段服务。也就是说,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项目前期工作的决策阶段,评价时段为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提到,“要发挥后评价的监管作用,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开展工作,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7条及其立法解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对正在进行建设、运行的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的评价。因其实施于项目开工建设以后,因此称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对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所作的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相应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在项目开工建设后,可能因预测不够准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使得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与经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相符合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就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3、采用的技术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采用预测模型对项目建设及运营后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提出环保措施。环境影响后评价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对项目运营一段时期后,所显现出的实际环境影响进行回顾与分析,并与环评结论进行对照,查找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补救措施,同时为环评管理提供技术反馈。 4、环境影响后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可对原环境影响结果进行重要补充及验证,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反馈。通过后评价,可以对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计成果进行验证。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工程建设前,经过调查研究、分析预测提出的,预测方法是否合理,参数选用是否恰当,结论是否正确,都需要工程运行实践进行检验。而环境影响后评价,将实际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成果相对照,正是检验这一切的有效手段。 三、如何区分重新报批与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评经报批后发生变动,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应在项目尚未开始建设时重新报批环评。如果在项目开工后发生了重大变动情形,应暂停施工,按照变动后的工艺等建设项目情况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得到批复后方可继续建设。在这种情况下经常出现“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行为。 如果建设项目发生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的,一种处理方式是对变动进行影响分析后通过验收报告载明,并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中予以分析说明;另一种处理方式是,无论验收前还是验收后,通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来完善相关手续。 四、环境影响后评价包含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 何为环境影响后评价 ”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后评价主要解决的是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污染防治措施、设施有效监测、验证,针对项目建设重大变化(非重大变动)、项目运营重大排污变化等作出补救或改进措施,有效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作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 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体 ”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 ”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但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而不能适用环境影响后评价。 // 环境影响后评价范围 ” 后评价范围原则上与环境影响评价一致。若涉及环境敏感区,应依据影响方式、影响程度和影响因子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关系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当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工程生产运营方式、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要求发生变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工程运行的实际影响时,应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特征、工程实际影响情况,结合现场调查对评价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 典型行业项目评价重点 ” (一)水利水电项目评价重点。水利水电项目应对河流、湖泊等水体天然状态改变引起的水生生境变化、鱼类等重要水生生物 的分布及种类组成、种群结构变化,水库淹没、工程占地引起的植物群落、重要物种的活动、分布及重要生境变化,调水引起的生物入侵风险,以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变化、生物多样性变化等开展重点评价。 (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对开采造成的植物群落及植被覆盖度变化、重要物种的活动、分布及重要 生境变化以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变化、生物多样性变化等开展重点评价。 (三)线性工程项目。公路、铁路、管线等线性工程应对植物群落及植被覆盖度变化、重要物种的活动、分布及重要生境变化、生境连通性及破碎化程度变化、生物多样性变化等开展重点评价。 (四)农林渔项目。农业、林业、渔业等建设项目应对土地利用类型或功能改变引起的重要物种的活动、分布及重 要生境变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变化、生物多样性变化以及生物入侵风险等开展重点预测与评价。 (五)海洋项目。涉海工程海洋生态影响评价应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对重要物种的活动、分布及重要生境变化、海洋生物资源变化、生物入侵风险以及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变化、生物多样 性变化等开展重点预测与评价。 // 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内容 ” (一)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三)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五)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七)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 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信息公开 ”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 其他监管部门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 ” (一)央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现行有效),明确为特定目的而进行投资建设,并含有一定建筑或建筑安装工程,且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需开展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内容中需包括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主要内容为:项目污染控制、地区环境生态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评价指标为: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空气环境容量)、环境控制指标及实际达标情况 (空气质量标准、水质标准、噪声控制标准、振动控制标准、固体废弃物指标、辐射污染标准、光污染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及项目完工后以上指标的实际值)、生态指标(物种数量、水土保持、植被保护、土壤改良等指标项目前及项目后的实际值)、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环境影响货币化、环境治理与保护投资等作为 央企作为投资主体负责本企业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项目业主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并配合企业具体实施项目后评价。 企业重要项目的业主在项目完工投产后6-18个月内必须向主管中央企业上报《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央企在针对内部的项目开展后评价时,应避免出现“自己评价自己”,凡是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不宜从事该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二)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 原交通部曾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试行)》,随后于1996年12月31日修订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现行有效),明确在公路通车运营2至3年后,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和运营各阶段工作及其变化的成因,进行全面的跟踪、调查、分析和评价。 在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中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即分析、评价对影响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以及自然环境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评价一般可分为社会经济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该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是对照项目前评估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从项目建设所引起的区域生态平衡、环境质量变化及自然资源的利用和文物保护等方面评价项目环境影响的实际效果。 // 拒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法律后果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月1日实施,下称《办法》)第二条提到:“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下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版,下称《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综上所述,从2016年~2018年共有3个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做出了相关规定。 ▲ 哪类型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办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特定的行业的建设项目在特殊情形下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特殊情形下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法律》则规定在项目(并未明确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由此可见,上述三个文件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上存在冲突现象,《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我们可以判断得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均适用。 ▲ 什么阶段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办法》规定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法律》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根据同样的原则,我们可以判断得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都有可能需要开展。 ▲ 重新报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如何区分 关于重新报批,《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至于何为重大变动,应当根据“环办〔2015〕52号”、“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这种情况需要判断“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 竣工环保验收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存在怎样的关系 建设项目在建成后调试期间发生重大变动情形,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发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但不属于重大变动,这种情况下可以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文件中进行分析说明。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