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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有哪些亮点?

日期:2023-09-13 10:33:19

来源:贵州人大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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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地方立法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工作,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


省人大常委会对《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地方立法活动,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的现实需要。

紧跟时代步伐

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姚智勇作关于《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说明;7月28日,会议分组对《修正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一系列工作昭示《条例》新一轮修改正紧锣密鼓推进之中。

现行《条例》最早是2001年1月18日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由该次会议主席团公告公布的,在2016年1月31日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进行了修正,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规定亟需完善和提升。特别是今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为护航新征程,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筑牢法治时代的良法根基,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立法法》,总结吸收新时代地方立法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立法活动、维护法制统一,对《条例》及时进行修改很有必要。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条例》修改工作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调研项目,并在今年3月,成立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陶长海担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郭瑞民担任副组长,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邀请立法专家全程参与法规文本研究、调研、论证等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表扎实推进修法进程。

弘扬法治精神

记者从《修正草案》看到,此次修改内容共有28条,在突出我省特色的基础上,有效衔接上位法规定,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补充和完善,弘扬法治精神——

指导思想中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同时为突出我省实践特色,增加“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贵州实践”的规定。

在立法原则中完善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明确“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完善民主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明确“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科学立法原则,明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明确“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适应改革需要,明确“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地方立法原则性规定,相应修改为“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从本省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这些新增的规定作为《修正草案》的第一条,开宗明义,让人印象深刻。

坚持问题导向

此次修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对立法活动进行规范。

首先是借鉴全国及各省人大的情况,结合贵州实际,对“地方性法规案的提案主体”“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通过主体”进行修改。将《条例》中地方性法规案的提案主体作相应修改,即删除“两院”,也不增加“监委”;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通过主体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其次是对审议时限、紧急立法、审议列席人员、终止审议程序、法规解释、贯彻党中央立法要求、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范省地方立法工作、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等进行了完善和修改。

比如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法制工作机构编制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等等。

最后是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明确法律法规清理制度,统一“审议意见”称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等等。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修正草案》问题抓得准、文本质量高,将结合实际进一步研读分析,提出意见,为下一个审次做好充分准备,争取早日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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