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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什么区别?核准项目清单目录和项目备案流程?

日期:2023-08-24 09:09:57

来源:水保网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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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熟悉两个概念

什么是政府投资?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规定: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什么是企业投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目前,我国的投资建设项目依据不同的投资属性、项目内容,分为审批制(审批管理)、核准制(核准管理)、备案制(备案管理)。那么,这三个管理方式有什么区别?本文结合相关政策,为大家进一步梳理一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一、管理范围不同



(一)审批制

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二)核准制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投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三)备案制   

企业投资项目除实行核准制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审核内容不同



(一)审批制

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核准制

核准类项目重点审核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有关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应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在核准项目时,对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方面,应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为准,项目核准机关不再对相关内容做实质性审查。

(三)备案制

备案类项目,重点审核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


三、申报程序不同



(一)审批制

审批制项目主要分3个主要环节:

1.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复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的项目批复初步设计。

(二)核准制

1.核准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的内容: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3)自然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2.核准变更情形: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3)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4)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3.核准文件有效期: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备案制

1.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填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2.备案基本信息内容包括:(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额;(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3.备案变更情形: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四、哪些项目实行核准制?



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现指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现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指2016年本,详见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五、哪些项目实行备案制?



凡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六、法律责任(部分)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违反从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降低或撤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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