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7-20 09:40:38
来源: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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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人为水土流失源头防控和生产建设项目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有效提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省水利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
联系人:徐震
联系电话:0531-51767190
电子邮箱:sdslsb@shandong.cn
山东省水利厅
2023年7月19日
以下是制度原文: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人为水土流失源头防控和生产建设项目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有效提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管理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22〕21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办水保〔2023〕1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审批)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质量抽查。
第三条 抽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开展技术支撑工作。
抽查采取分级负责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质量抽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审批部门对县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质量抽查。
第四条 抽查工作坚持以提升方案质量为核心,坚持依法依规、常态化开展的原则。
第五条 抽查内容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编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要求。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质量抽查职责,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方案质量抽查结果及工作开展情况应列入当地政府水土保持规划目标责任考核。
第七条 质量抽查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规定,确保抽查工作公平、公正、廉洁依法进行。
第二章 抽查形式
第八条 抽选工作应充分依托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开展随机抽取,并对抽取的方案进行业内复核,调取电子资料,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比对查重和质量校验。
第九条 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采取定期集中抽查与不定期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定期集中抽查每年上半年实施,以上一年度新批项目为重点随机抽取。
省级抽查每个市级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份,市级抽查每个县(市、区)级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份,不足的,从历史年份批复项目中补充抽取。
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纳入不定期重点抽查范围,随时开展抽查。
(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项目;
(二)被投诉、举报的项目或单位;
(三)定期抽查中发现“较差”比例较大的地区和技术服务单位;
(四)存在重大水土流失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
(五)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重点抽查的地区、行业或单位。
第三章 抽查重点
第十条 以“七个是否存在”为重点进行方案质量抽查。
(一)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重大缺陷遗漏;
(二)是否存在拆分项目、“以大报小”;
(三)是否存在拷贝抄袭、张冠李戴等明显错误;
(四)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确定不合理;
(五)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不完整有效;
(六)是否存在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和投资明显不合理;
(七)是否存在借方来源和弃方去向不合法、合规、可行,取土场、弃渣场设置、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不合理不可行等。
第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日常审查审批和监管工作掌握的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的重点内容。
第四章 抽查程序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工作应做到抽查前书面通知、抽查后及时印发抽查意见,确保有据监管、有序抽查、有迹可循。
第十三条 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前期准备:收集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意见、承诺书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其他批复文件)等资料;
(二)印发通知:确定抽查时间,印发抽查通知;
(三)开展抽查:抽查项目相关资料,必要的可开展质询答疑和现场查勘;
(四)印发抽查意见:依据质量抽查结果印发抽查意见,按照“一市一单”或“一县一单”明确各方案的结论或存在问题;抽查意见格式见附件1,抽查结果格式见附件2。
第五章 抽查结果
第十四条 抽查组织单位根据抽查情况,对方案质量进行评价定级,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认定质量为“较差”: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三)不满足技术标准要求,存在2项或以上的“七个是否存在”情形;
(四)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技术审查结论与实际明显不符。
第十六条 对不存在第十五条中所列问题,但存在一个“七个是否存在”情形或较多其它问题的水土保持方案,抽查结论应为“一般”。无明显问题的,抽查结论为“优”;其他问题较少的,抽查结论为“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质量抽查中发现的方案质量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
对影响审批结论的问题,要督促审批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方案质量问题突出、多发频发的地区或者单位,要根据情节和后果,采取约谈、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等方式进行追责。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根据抽查意见及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对技术把关不严不实的技术评审单位,应取消其技术评审资格;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责的专家,应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对涉及的生产建设单位要进行通报、约谈;对方案编制单位要采取信用监管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相关情况可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水平评价的参考。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方案质量抽查工作不得妨碍生产建设单位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抽查单位和人员存在问题的,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对在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