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铁路、风电项目建设具有地表扰动范围广、土石方量大等特点,极易造成地表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做好公路、铁路、风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公路、铁路、风电项目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督促指导作用,提升公路、铁路、风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责任主体,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审批;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和各参建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到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要求;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规程规范,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应当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完成报备;应当依法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一)强化可研阶段水土保持论证。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按照水土保持要求对项目选址选线﹑建设布局等进行比选论证和优化,选址、选线应当严格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合理控制大型临时工程规模,最大程度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 (二)提高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建设单位应在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时组织设计单位(或方案编制单位)按初设深度对拟设置弃渣(土)场开展现场查勘,对弃渣(土)场选址合理性、用地可行性进行深入调查,避免实施中因无法征占地导致弃渣(土)场变更,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区域环境特点,加强弃土弃渣综合利用实现工程填挖方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统筹平衡,从源头上减少弃土弃渣,确保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既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又满足项目建设实际。 (三)深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深化设计要求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深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将水土保持投资足额列入工程概算。全面推行取、弃渣(土)场“一场一图”,弃渣(土)场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地勘和稳定性复核,合理确定堆渣(土)量和台阶高度,设置挡渣墙(坝)或护脚护坡设施,周边按要求布设截排水沟和沉砂池等水土保持设施。取、弃渣(土)场设计、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纳入主体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对水土保持篇章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水土保持设计标准、组织安排、水土保持投资等。 (一)加强水土保持组织管理。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督促设计、施工单位及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单位严格落实水土保持责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二)规范水土保持施工。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施工工艺,规范施工行为,控制施工扰动范围,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临时防护,做好施工拦挡、临时排水等设施,并将排水设施接入原有水系;做好表土剥离、保存和综合利用;规范弃土弃渣行为,坚决杜绝乱挖乱弃﹑顺坡溜渣及超范围扰动等;弃土弃渣应严格按设计坡率、高度和平台宽度实施并分层压实,弃土弃渣完成后应及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进行复垦复绿;做好雨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时疏通水系,加强渣体稳定性监测,确保汛期安全。 (三)明确水土保持监理监测责任。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水土保持监理单位要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进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及人员要全面实施驻场监理,强化与主体工程监理的协调联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水土保持要求和措施。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水土保持监测规范标准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强化水土流失“过程控制”,依据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监测结果,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量化打分,进行三色评价,为建设单位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依据和支撑。 (四)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明确弃渣(土)场及主体工程选址、选线等重大变更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变更审批手续应在变更事实发生一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原则上后续不允许再行变更。仍需再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再次编报水土保持变更方案前向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报告变更的具体原因,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公路铁路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试通行期间完成水土保持专项验收,风电项目应当在试运行后完成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并在自主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已投入使用尚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向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延期验收原因,并加快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未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的建设单位进行重点监管。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项目不得投产运行,“未验先投”以及经水土保持验收核查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纳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项目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积极支持公路、铁路、风电项目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做到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会商、座谈、联合调研等方式不定期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结合各自职责加大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对在建公路、铁路、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共同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就检查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形成监管合力,推动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重点难点问题。对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防治效果突出的项目,推荐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对发现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依法依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