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举办《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经5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规定》围绕“强省会”战略,致力于解决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管理难题,是贵阳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的生动法治实践。《规定》在充分总结贵阳市多年来查处违法建设的实践经验成果基础上,对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查处违法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补充,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在城乡规划区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践遇到的难题堵点。《规定》的实施,推进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更好地规范贵阳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推动拆违控违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更好地推动贵阳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规定》的出台,对查处违法建设将实现“四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解决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不畅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清晰的问题,促进日常监管与查处违法建设无缝衔接。二是有利于解决违法建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加大对违法建设查处的力度,多措并举、建立从源头治理的长效管控措施。三是有利于解决违法建设情形认定标准、查处程序和措施不够明确、力度不够的问题。四是有利于解决有关上位法中的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够强的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程序标准措施等具体内容,补充完善相关规定。《规定》严格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针对本规定所指违法建设的法定含义及其情形作出详细描述,有效规避定义模糊导致适用范围不清的情况。《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违法建设包含: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三种情形。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涉及部门多、程序复杂、利益重大,为压紧压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切实有效形成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职、各公民组织有效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第四条至第九条对相关责任义务和制度机制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管理制度机制。第六条、第八条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协调机制、违法建网格化管理机制、信息共享共管联动机制等。二是明确工作责任分工。第四条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或者村寨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违法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三是明确相关企业、组织、公民义务。第六条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巡查;第七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并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第九条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帮助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为切实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能力和效率,确保执法规范、适用法条正确,《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七条针对违法建设认定标准、查处程序及措施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一是明确认定标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不能拆除三种情形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查处程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细化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程序,特别规定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三是明确处置措施。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当事人合法财产处置程序、无主违建房屋处置程序以及安全隐患处置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各类法律主体在预防、发现、查处等环节中职责和义务,将违法建设控制在早期,及时打早打小,对违法建设发生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行为纳入惩治范围。一是惩治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行为。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了对单位和个人承建违法建设工程或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水电等服务的行为进行惩治,从源头阻断违法建设。二是惩治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的行为。第十九条明确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报告责任;不配合违法建设查处,不及时制止违法建设等进行惩治。三是惩治利用违法建设牟利的行为。第九条规定房地产销售单位不得采取赠送使用面积等方式,误导购房者占用公共空间进行违法建设;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开展租赁等牟利行为进行惩治,有效切断违法建设的利益链条。四是惩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制止、查处等相关管理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