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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水工程规划、洪水影响评价、河道内建设项目等8个事项应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流域机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划分

日期:2023-06-19 12:40:35

来源:水土保持之声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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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机构:

我国的流域机构是指水利部按照河流、湖泊的流域范围设置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其代表水利部在所辖流域内行使水行政管理权,属水利部直属派出机构。流域机构的行政级别分:副部级(长江委和黄委)、正厅级。

目前,我国的流域管理机构是指: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七大流域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黄河流域以及新疆青海等4省区内流河流域的派出机构,副部级,总部位于郑州

长江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职能的派出机构,副部级,总部位于武汉

淮河水利委员会是淮河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治理开发、统一调度和工程管理的水利部直属派出机构,正厅级,总部位于蚌埠

海河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海河流域、滦河流域和鲁北地区区域内的派出机构,正厅级,总部位于天津

珠江水利委员会为水利部在在珠江流域、韩江流域、澜沧江以东国际河流(不含澜沧江)、粤桂沿海诸河和海南省区域内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正厅级,总部位于广州

松辽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松花江、辽河流域和东北地区国际界河(湖)及独流入海河流区域内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正厅级,总部位于长春

太湖流域管理局是水利部在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和浙江省、福建省(韩江流域除外)范围内的派出机构,正厅级,总部位于上海

流域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水利部发布的有关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精神,目前,我国流域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以下8项: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2)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3)取水许可;

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6)各流域机构主管河道采砂许可;

7)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8)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已取消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审批事项已取消。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取水许可审批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水利部文件《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跨流域以及本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其他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有关流域机构备案。地方分级审批权限及国家蓄滞洪区名录外的蓄滞洪区、洪泛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有关流域机构备案。

河道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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