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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审批权限、使用范围及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价格

日期:2023-06-13 09:09:46

来源:水土保持之声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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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二)地质勘查

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三)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考古和文物保护

2021年3月8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


  

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临时用地审批

(一)审批权限变了。此前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有的地方由县级综合行政审批局审批。新规定是: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二)可以合并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5)土地权属材料
(6)勘测定界材料
(7)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临时用地复垦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有新的规定:(一)编制复垦方案报告表。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二)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三)暂停审批。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临时用地涉及复垦保证金问题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临时用地涉及耕地占用税问题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临时用地涉及转让出租问题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对临时用地违法行为的处罚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原来规定只拆除不罚款,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了罚款规定,标准为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重了临时用地不按规定复垦的处罚额度。新的罚款标准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五)临时用地补偿费

注意:临时用地政府征收补偿标准各地不一,下面列举个别地方的,但实际应以当地发布的政策为准,最好亲自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1、《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2022年2月23日起执行)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每使用一年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区域土地补偿费标准的10%,涉及占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还应当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另行一次性补偿。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2、2021年广西百色那坡县临时用地政府征用赔偿标准(根据2021年1月8日那坡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那坡县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的通知》):

(1)临时使用水田和养殖水面补偿标准为1800元/亩/年。

(2)临时使用旱地补偿标准为1620元/亩/年;

(3)临时使用林地补偿标准为1440元/亩/年。

(4)临时占用无法复垦的耕地,按同地类永久性用地给予补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项目建设中,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使用村屯道路(机耕路)的,施工结束后应由使用单位按原有功能给予修复,不降低原有村屯道路(机耕路)功能和质量标准。

3、2021年贵州遵义习水县临时用地政府征用赔偿标准:

(1)杉王街道办羊九村:水田旱地补偿金额是8250元/亩。

(2)九龙街道办马皇坝村醒民镇、大坡镇、程寨镇、寨坝镇、土城镇、隆兴镇、民化镇:水田旱地补偿金额是7500元/亩。

(3)临时用地土地补偿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1年按1年计算,占用非耕地的按土地年产值的1-4倍补偿,占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的1倍,青苗补偿费1倍,熟化期补偿费3倍,共计5倍。

4、2021年甘肃定西市岷县临时用地政府征用赔偿标准:

(1)临时用地范围属Ⅰ区域的,年产值测算标准为1712.55元/亩,占用耕地每使用一年按照测算标准的2倍补偿,Ⅰ区域范围内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为3425.1元/亩;

(2)临时用地范围属Ⅱ区域的,年产值测算标准为1527.77元/亩,占用耕地每使用一年按照测算标准的2倍补偿,Ⅱ区域范围内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为3055.55元/亩。

5、2021年广东湛江遂溪县临时用地政府征用赔偿标准:

(1)建设用地:2200元/亩、年。

(2)养殖水面:3000元/亩、年。

(3)耕地:2500元/亩、年。

(4)园地:2000元/亩、年。

(5)林地:1800元/亩、年。

(6)其他农用地:1500元/亩、年。

(7)未利用地:1000元/亩、年。

(8)临时用地破坏土地耕作层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状,并一次性给权利人补偿,耕地按每亩1500元补偿,其他地类按每亩1000元补偿。

(9)临时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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