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6-09 09:51:34
来源:水土保持之声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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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02 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有哪些? 1、施工阶段: 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处5—2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100万元的罚款。 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处20—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2、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处5—2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100万元的罚款。 3、投产使用阶段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单位处20—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5—20万元的罚款。 (摘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03 “三同时”制度中的“未验先投”违法行为有哪些? 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04 举例分析,让你更进一步了解“三同时”制度。根据今年3月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审批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工作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中,发现部分建设单位未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一是个别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未编写环保篇章,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如中委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产品码头、原油码头,炼油区一联合30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一联合常减压蒸馏装置、三联合催化汽油加氢装置初步设计文件中无环保篇章,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炼油区七联合初步设计文件中没有环境保护设施的具体投资概算。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是部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及规模。其中,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小保当二号矿井建设工程尤为典型,该项目规模由年产原煤800万吨变为1300万吨、开采煤层由7层变为9层、增加一台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新建回风井乏风余热回收系统,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三是部分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过程中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结论可信度低等把关不严问题较为典型。其中山西小回沟煤业有限公司小回沟矿井300万吨/年新建工程变更项目较为典型,该项目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擅自将原煤破碎筛分系统设置的布袋干式除尘系统变更为湿式风机除尘系统,将矸石井下充填变更为承包给山西鑫泰建筑公司建筑有限公司处理,将矿井水处理站规模为7200立方米/天变更为576立方米/天,既未按照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进行处理,也未在验收中予以说明,于2019年9月23日通过自主验收。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来源:生态环境部) 那么企业到底该怎么做, 才不会违反“三同时”制度呢? 某印染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每季度的面料需变换不同的颜色,于是就会产生不同颜色的废水。依据“三同时”制度的要求,企业在投资项目时,须考虑如何处理污水。 1、初期,在厂房建设方案编制时,要同时编写污水处理池的建设方案,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污水处理池投资概算。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中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要有效规避该法律法规带来的风险 应当弄清以下问题 1 哪些企业需要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项目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 2 竣工验收主体及责任是?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3 谁能编制验收报告? 4 验收报告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工程变动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5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6 验收有没有期限要求? 验收期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注意:固废和噪声的验收应该在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验收。 7 验收公示要在指定网站公示?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②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③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如采用网站公示的,应保证公众易于获取相关信息,不得使用需要公众注册、付费等方式方可获取信息的网站。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登录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8 竣工验收有哪些程序和内容? (一)验收前准备 (二)开展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