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成本的通知
黔发改法规〔2023〕40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能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各银保监分局,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主体交易担保成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保证金收取规定。落实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未列入《贵州省涉企保证金项目目录清单》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擅自新设保证金项目,严禁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二)强化保证金退还管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相关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依法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各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实现保证金应退尽退。(三)规范开展交易担保。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可以以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险等方式代替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必须缴纳现金形式保证金。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工程项目竣(交)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四)严格工程担保保证人条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其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担保业务条件和国家相关规定。工程保函(保险)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保证人出具的保函(保险)必须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五)完善交易担保规范。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善各行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函(保险)示范文本。招标人原则不得对保函(保险)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投标人对提交的保函(保险)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评标过程中保函(保险)核验不合格的,视为未提交工程保函(保险)。保函(保险)涉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六)依法保障投标人权益。投标人(中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约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以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排斥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公共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收退的投标保函(保险),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开标后方可查验。(七)阶段性降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对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阶段性降低投标保证金,降幅不低于40%。1.勘察设计招标。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关于“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规定,投标保证金降幅不低于40%,保证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六万元人民币。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的规定,投标保证金降幅不低于40%,保证金额度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3.其他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的规定,投标保证金降幅不低于40%,保证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四十八万元人民币。(八)探索取消部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鼓励试行免缴投标保证金。其中,采用招标方式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不含)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不收取相关保证金情况。(九)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差异化投标保证金优惠举措。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实行差异化投标保证金缴纳举措,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保证金的比例或额度等具体支持措施。1.鼓励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降幅要求,对投标人分类免收投标保证金或降低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或额度。2.鼓励其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或降低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或额度。(十)依法加强信息公开。依托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布等信息,探索开展招标项目中标成交价、各类保证金金额等信息发布。持续推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住建云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平台数据共享,依法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注册人员以及交易履约、业绩、行为信用和担保信用等信息,方便社会评级机构、行业组织、工程担保保证人查询。(十一)完善信用监管服务体系。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经营和服务行为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处罚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依托贵州信用联合奖惩平台,加大注册登记、资格预审、现场开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布等环节的信用信息核查力度,对发现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取消投标(中标)资格。鼓励市(州)级以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工程领域探索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机制,为招标人减免相关保证金提供支撑。支持遵义市、安顺市和毕节市等地试行信用良好的投标人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十二)健全交易担保服务体系。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持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在线为交易市场主体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电子保函(保险)服务。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主体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实施担保费率差别化管理。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对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