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6-05 15:46:47
来源:水保网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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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应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监测时段应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
监测内容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应包括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措施等。具体内容如下: 1 水土流失影响因素监测 a.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表组成物质、植被等自然影响因素; b.项目建设对原地表的占压和扰动情况; c. 项目征占地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变化情况; d.项目弃土量及堆放方式。 2 水土流失状况监测 a.水土流失的类型、形式、面积、分布及强度; b.各监测分区及其重点对象的土壤流失量。 3 水土流失危害监测 a.水土流失对主体工程造成危害的方式、数量和程度; b.对生态保护区、江河湖泊的危害,有可能直接进入江河湖泊的弃土情况。 4 水土保持措施监测 a.植物措施的种类、面积、分布、生长状况、成活率、保存率和林草覆盖率; b.工程措施的类型、数量、分布和完好程度; c.临时措施的类型、数量和分布; d.主体工程和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进展情况; e.水土保持措施对主体工程安全建设和运行发挥的作用; f.水土保持措施对周边生态环境发挥的作用。 监测方法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水土保持监测应采取调查监测与定位监测相结合的方法。 调查监测 对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表物质组成、植被状况, 地表扰动情况、弃土弃渣、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的类型及形式、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危害、水土保持措施等情况采取实地调查监测,包括普查、抽样调查、巡查等。 定位监测 对重点区域及重点监测对象不同时段的土壤流失量通过布设定位监测点获得,水力侵蚀土壤量根据监测区域的特点、条件和降雨情况,选择不同方法进行监测。 监测频次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水土保持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调查监测应根据监测内容和工程进度确定监测频次;正在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情况、扰动土地情况应至少每月监测1次;水土流失状况应至少每月监测1次,发生强降水等情况后应及时加测;水土流失防治成效应至少每季度监测1次,其中临时措施应至少每月监测1次。水土流失危害应结合上述监测内容一并开展。 ⑵定位监测应根据监测内容和方法采用连续观测或定期观测,排水含沙量监测应在雨季降雨时连续监测。 监测点位布设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水土保持监测点位布设应遵循代表性、方便性、少受干扰的原则。每个监测区至少布设 1 个监测点。 监测点位选择要求如下: (1)每个监测点应根据各施工区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大小来布设,同时都要有代表性,对所在水土流失类型区和监测重点要有代表意义,原地貌和扰动地貌应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2)尽量避免人为活动的干扰; (3)交通方便,便于监测管理; (4)简易土壤侵蚀观测场应避免周边来水对观测场的影响; (5)监测点分为长期性监测点和临时性临测点两类,本项目区建设期间布设临时性监测点。 监测成果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应包括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报告、图件、数据表(册)、影像资料等。其中: (1)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在施工准备期之前应进行现场查勘和调查,并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 (2)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包括季度报告表、专项报告和总结报告。监测期间应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季度监测报表中应含扰动土地面积、植被压占面积、水土保持工程进度、水土流失因子及流失量、水土流失灾害、硬化面积、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发生严重水土流失灾害事件时,应于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完成专项报告。监测工作完成后,应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3)图件:对点型项目,图件应包括项目区地理位置图、扰动地表分布图、监测分区与监测点分布图、土壤侵蚀强度图、水土保持措施分布图等。对线性项目,图件应包括项目区地理位置图、监测分区与监测点分布图,以及大型弃土(石、渣)场、大型取土(石料)场和大型开挖(填筑)区的扰动地表分布图、土壤侵蚀强度图、水土保持措施分布图等; (4)数据表(册):应包括原始记录表和汇总分析表。如果数据记录册较多,又不能在监测报告书中全部列出,可以单独成册,作为报告的附件; (5)影像资料:包括监测过程中拍摄的反映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及其治理措施实施情况的照片、录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