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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意见推进“柔性执法”,让执法更有温度

日期:2023-05-19 16:32:56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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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不断创优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实施。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具体措施、规范实施“柔性执法”、工作要求五部分,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慎用强制措施、合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文明用语说理执法等“柔性执法”的实施方式进行了明确。

《实施意见》指出,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遵守合法合规、合理合情、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要向相对人“讲清事理、讲通情理、讲透法理”,做到文明用语在先、亮证表明身份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权利义务告知在先,在态度上热情、在语言上文明、在行动上规范、在廉洁上自律。树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文明、规范新形象,赢得群众对执法人员公信力的信任。

《实施意见》的印发实施,旨在以柔性执法促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以依法行政保障以服务为营商环境导向的法治环境。将监管融入服务,助推高质量发展、助推经济复苏。(文/董文强)




延伸阅读:


这些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几个方面综合考虑,通常涉及数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所得、主观恶意、仅违反程序性规定等。

2.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即实施危害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当事人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类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查询日常监管信息、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生态环境保护类违法行为的,可以确定为初次违法。认定时间节点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时间,即2021年7月15日。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造成轻微的生态环境影响,及时改正行为,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主观过错说明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对于主观过错的判断,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如: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违法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不予行政处罚。本实施意见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些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有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些行为慎用强制措施


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除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外,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这些行为合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


行政建议适用于在日常监管中为行政相对人出主意、指方向,引导树立主体责任意识、生态环境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行政提示主要适用于通过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日常监管、执法数据的分析,对某一易发违法违规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行政约谈主要适用于对可能存在生态环境隐患的,被投诉举报较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办案单位进行约见谈话,督促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

执法监管中运用建议、提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的,可以灵活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多元化记录方式对相关资料做好记录归档。对拒不改正的违法当事人应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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