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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大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被通报,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日期:2023-05-16 12:40:21

来源:环保人技术网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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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自动监测设施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各地执法人纷纷行动,大批第三方公司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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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2年10月14日下午,石家庄市执法人员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任务要求,对位于晋州市的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NO.CFJC字2022第F08088号)显示,石家庄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8月21日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采样检测。
执法人员调阅8月21日金力电缆公司生产记录及《废气治理设施维护运行记录》,发现8月21日当天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废气治理设施未开机运行。经调查,2022年8月21日该公司对金力公司采样检测时,金力公司产生VOCs废气的挤出、喷码工序未生产,光氧催化废气净化器运行记录显示采样当天治污设施未运行,分表计电监控平台数据显示采样当天金力公司生产设施累计用电量仅为13.96度,远小于正常工况用电量。证据表明,该公司在河北金力电缆有限公司未满足生产工况的情况下,虚假采样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不能如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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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



2022年,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对河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复核,发现部分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问题线索,2022年12月2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一案开展调查,经核查,该公司经营期间所编制部分环评文件主要存在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初步核查涉及衡水市、邢台市、辛集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南省娄底市等5个地市10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达11.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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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3年3月8日,根据生态环境部交办线索,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唐山金硕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泄露检测与修复检测报告”共检测2965个点位,每相邻两个检测点位的检测时间相隔20秒左右,呈规律性递增。该公司委托山东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执法人员随后调取该化工公司唯一进出厂区门口的视频监控和入厂人员登记表,发现三名检测人员在检测报告中检测时间的前一天入厂开展检测,时长为一个小时左右,但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人员为五人,检测时间为早7时至晚6时左右。随后,执法人员扩大排查范围,对与该检测公司签订泄露检测与修复项目服务合同的三家企业开展排查,通过调取企业视频监控和入厂登记表,查证该检测公司均存在上述问题。唐山市局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机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又查证该检测公司为唐山市其他五家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也存在相同问题。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检测时间与实际现场检测人员、检测时间明显不符,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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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邢台市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



2023年2月16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非现场远程执法巡查时,通过对比发现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2022年度自动监测数据较往年监测数据明显降低,针对该异常情况组织研究分析,突击赶赴该公司开展现场核查。
经调查,该公司在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无重大变动、且废水排放量较往年无明显变化情况下,污染物浓度及排放总量却大幅度下降,根据该问题线索,经执法人员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室门禁及监控系统处于断电状态,执法人员进入后发现站房内废水采样管路设有三通管件,连接西侧配电室水桶内,水桶上方有约70厘米长软管,连接自来水管路,且水桶内存有大量清水,属于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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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



2023年2月12日,接到举报人反映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利用雨雪天气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出水口水质感观明显异常,但在线监测数据稳定达标,经研判初步认定该公司存在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公司出水口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通过站房外西侧污泥间后,到达废水总排放口明渠内,经对其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废水采样管路污泥间地沟段内采样管路上设有三通管件,旁边设有一根自来水软管带有接头,经检查和比对,自来水软管可以和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三通管件进行连接,通过阀门控制对采样管路加注清水调节水质,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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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定市清苑县天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涉嫌擅自移动“在线监测”设施违法行为案



2023年3月3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对全区在线开展网上巡查,发现清苑县天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线数据各项污染物浓度较低,尤其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线数据浓度值异常偏低,不符合行业正常生产工况。经查看分钟数据,流速和排放量不符合逻辑关系,遂组织执法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1号排气筒的自动监测设施的烟气采样探头的连接管被拔出,没有连接烟气采样探头。后经调取该烟气采样位置的视频监控,发现此视频探头于2022年10月13日11时11分被人为转动,不能监视该烟气采样点。该企业擅自移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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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违法犯罪案



2022年3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现场调取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记录,发现用户参数修改记录中存在多次人为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量程的操作记录,修改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固定了证据,查封操作该烟气在线连续监测数据的电脑及监测系统控制室,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留存了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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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案



2023年3月14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现场端视频监控录像,发现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西北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连接的抽水泵放置在污水总排口的水桶内,并从水桶内采集水样,该公司工作人员在2023年2月27日22点12分、3月4日10点48分、3月11日0点0分、3月13日15点50分等多个时间段通过软管对水桶进行注水,存在干扰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采样嫌疑。执法人员随即召开案情专题分析会,对案件线索展开会商、研判,对现场检查流程进行周密部署。当日下午5点,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及时锁定案件证据。同时为快速、有效、便捷地处理案件,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为便于案件快速侦破,建议案件跨区办理,能够快速及时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第一时间将案件进行移交移送公安机关,该案于3月14日立案,3月16日调查终结,3月17日移送公安机关,3月20日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有力推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合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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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山市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近日,中山市横栏镇生态环境局在发现位于镇内的中山市某真空镀膜有限公司存在“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后,对其进行彻查。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4月3日邀请相关代表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弄虚作假:1.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表无CMA章,且未附《检测报告》(HD〔2020-12〕054E);2.检测报告内容与自主验收意见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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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徽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案



2022年11月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视频监控发现,2022年9月15日,安徽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4名采样人员为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监测从当日上午9时16分持续到11时36分,但出具的对比监测报告中,却出现了11时36分以后至当日下午15时28分的监测数据。2022年11月16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对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调查询问证实,4名采样人员于2022年9月15日11时36分停止监测,共采集2组有效数据,不满足比对监测频次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一天9次;粉尘、温度、流速、湿度应一天5次;含氧量应一天9次),为弥补数据不足,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根据2022年9月15日上午采集的数据伪造了下午的监测数据,出具虚假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
2023年3月20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检测公司停业整顿,处十四万元罚款;对该检测法定代表人史雪飞处四万四千八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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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徽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0年11月2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联合环境监测、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徽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2020年4月30日,该公司为“利辛县开源水务有限公司利辛地表水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出具编号AHGP-HP2020043001的检测报告中,无机阴离子未检测,而是采用2019年8月14日的数据;2020年5月7日,该公司为“利辛县城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提升改造工程”出具编号AHGP-HP2020043002的检测报告中,无机阴离子未检测,而是采用2019年5月23日,阜蒙河稀释5倍的数据;2020年5月7日,该公司为“利辛县城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提升改造工程”出具编号AHGP-HP2020043002的检测报告中,汞的检测数据无法溯源,且不能说明出处。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检测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一万元罚款;对该检测公司负责人王子龙处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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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青岛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2年10月,根据机动车检测监管平台筛查的违法线索,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属地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该公司3号柴油检测线历史视频发现,车牌号为鲁B2****、鲁BK****的2辆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的排放合格判定规则,但该公司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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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潍坊某职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2年11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对某化工企业现场检查发现,潍坊某职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检测服务。检测当日监控视频显示,该公司未对化工企业锅炉排气筒废气中的氮氧化物开展检测,在生产装置废气排放口、罐区及危废库尾气排放口点位的检测时长明显不足,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操作,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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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聊城某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2年7月,省生态环境厅、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聊城某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第22063020号)中,噪声检测数据Leq与SEL数据之间逻辑关系不符,实际检测时长均不足10分钟,但出具的检测数据均按10分钟计,涉嫌弄虚作假。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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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邹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2022年7月,滨州市“两打”专项执法检查组对某重点排污单位检查时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测站房内无湿度仪设备,但数采仪却显示湿度值为1.48。经查,邹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人员在发现湿度仪故障损坏后,未按规定上传故障报告,未真实记录维护情况,而是将二氧化硫4-20ma电流信号接到数采仪作为湿度数据正常传输。经现场比对检测,发现湿度相对误差-292%,评定结果为不合格,湿度相对误差过大将导致废气排放量数据不真实。烟气CEMS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该行为涉嫌通过伪造模拟信号干扰自动在线设备监测数据。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惠民县分局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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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弄虚作假案



2023年2月,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定陶区分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问题线索,对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生产负荷不满足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编写虚假工况,同时擅自减少污染物检测频次,基于错误折算的畸低废气检测数据出具了验收报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通过验收,造成环境污染。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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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福建省大潭检测有限公司先监测后采样



2023年2月11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第三方监测报告专项检查,发现福建省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FJDT(2022)R12005)中的地下水、地表水水样(样品编号为ZWSD221114011-ZWSD221114061)中,铜和锌的检测分析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而水质采样记录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检测分析时间早于采样时间,实际并未对所采水样进行铜和锌含量的检测。
南平市建阳生态环境局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17万元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并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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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福建省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造原始采样监测记录



2022年10月,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喷雾干燥塔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校验监测的原始采样监测记录存在编造的情况,涉嫌弄虚作假,随即对其委托监测单位福建省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深入调查,对涉及相关监测报告的现场采样员开展调查询问,并对实际采样监测时长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对比。经调查,确认该检测公司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福建省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因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17万元,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并依法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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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福建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3年3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福建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随即联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为减少脱硫设施运行支出,擅自修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工控机中二氧化硫的换算函数,导致工控机、数采仪和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远低于实际数值。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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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晋江某织造印染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2月下旬,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公共视频、用电监控对辖区企业开展线上巡查,发现晋江某织造印染公司有工作人员使用软管,在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附近排放不明液体。经查,该公司2023年2月初恢复生产后,多名工作人员多次通过软管将自来水排放在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附近,稀释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失真。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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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厦门市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2年7月6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pH计采样探头被横放于长方形容器液体内。经调查证实,2022年7月4日17时30分左右,因pH自动监测数据波动较大,该公司副总经理邓某将pH计采样探头从原安装位置取下,横放于长方形容器内,至执法人员检查期间,该公司排放129吨生产废水,自动监测数据无法真实反映该部分外排废水pH值。2022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对邓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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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漳州市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清水蓝天”监督帮扶期间,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联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漳州市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总排口未排水但槽内有残留废水,自动监控采样探头底阀包裹有三层纱布。应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工作人员将纱布拆除,自动监控继续对残留废水抽样监测。经对比前后自动监测数据发现,纱布拆除前14时44分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118.290mg/L;拆除后16时00分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为398.633mg/L。该公司对采样过度过滤,导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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