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5-11 11:27:06
来源:环保人技术网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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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组织验收,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竣工后无需验收。
环保验收弄虚作假!企业与负责人双双被罚
2022年6月27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收到投诉人关于绍兴市某电力热能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高标准集料技术改造项目”相关问题的申请书,立即会同第三方专家对该公司技改项目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查阅了相关审批验收资料,该技改项目于2021年10月16日通过自主验收。2022年7月8日,第三方专家出具核查简报,该核查简报总结为“根据现场核查并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分析,绍兴市某电力热能有限公司涉及的变动为生产工艺变动、设备变动以及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变动。根据分析,变动后企业生产规模不会扩大,不会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不新增主要排放口”。
2022年7月14日、15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对该公司和绍兴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就该公司技改项目自主验收情况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发现该技改项目自投产以来碎石加工成品从未进入筒库储存,而是露天堆放,实际生产过程中为砂洗后在堆场堆存,该工艺改变会导致抑尘效率降低(露天堆放堆场雾炮车加湿抑尘率为70%以上,经筒库和布袋除尘后收集处理效果能达到99%以上),但该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却显示筛分之后成品进入筒库储存,验收报告中工艺流程与实际生产工艺流程不符,验收时该公司使用筒库装料来通过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却并未使用筒库。该企业存在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1月,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作出对该企业处罚款金额人民币23万元,对自主验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罚款金额人民币8.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01/如实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其中,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业务强、责任心高、信誉好、服务水平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建设单位要全程参与并监督受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验收。
02/避免验收违规造成违法风险
因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指南等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致使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成立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避免过分依赖第三方“包办服务”,建设单位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验收中产生的环境违法问题,将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虽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应责任,但面临行政处罚、环境信用记分,必将给企业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03/注意验收时限要求
(一)验收期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 个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不得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
(二)验收前公开竣工、调试时间。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别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调试前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三)验收报告公示时限。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文件作为验收报告,在编制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四)信息填报时限。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04明确不得通过验收情形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