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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3-05-11 08:48:36

来源: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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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完善审批服务,提升监管效能协同推进,建立更好更快更方便的水土保持申报审批流程,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规范性指导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范围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因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取土(弃渣)场位置发生变更,且取土(弃渣)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其水土保持设计变更报告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取土(弃渣)场位置发生变更,且取土(弃渣)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其水土保持设计变更报告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堆置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权限

       按照同级审批原则,由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取消或者下放主体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自治区水利厅及时取消或者一律同步下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目前,农村饮水安全、小水电代燃料、水电农村电气化、牧区节水灌溉示范、规模化节水增效示范、中小型病险水闸加固、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水库除险加固、内陆河和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应急防洪工程等水利工程以及风力发电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下放至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权限

       在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需要在自治区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下放到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三、推行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自治区级以及地(州、市)级各类开发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园区“五通一平”建设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要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四、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时,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对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实行承诺制管理;对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实行承诺制管理。


       五、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费用纳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评审费用。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委托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时限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间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以内(不含技术评审的时间)。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将审批时间压减至7个工作日以内(不含技术评审的时间)。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能够当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和报备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程序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开发区内的项目)验收报备时,只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自治区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已经下放审批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资料报备、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以及自主验收后核查也同步下放到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过程中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并在其官方网站公开。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监测实行“绿黄红”三色评价,作为监测监管的依据。

       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三)按时开展水土保持跟踪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每年要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开展跟踪检查。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检查时可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做到全覆盖。

       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的10%。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检查意见应当明确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及整改要求和时限。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有关水土保持执法部门,由其依法查处。

       (四)加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根据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自主验收材料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

       核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印发书面核查意见,对于符合规定程序和满足验收标准的应当给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的结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

       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需要重新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查意见中列出问题清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投产使用的,由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承诺制项目的监督管理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和质量作为日常监管的内容,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报告表存在以大报小的问题,应当撤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并责成生产建设单位按非承诺制方式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涉及其他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意见和建议,由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予以撤销。

       (六)实行信用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全面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列入问题情形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并在水利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对水土保持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让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有关行业自律组织,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自律管理。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要由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要全面推行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惩治水土流失违法行为。对限制、干扰、阻碍水土保持执法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八)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压实责任,依法履职,严格责任追究,逐步构建系统完善、权责明晰、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监管体系。对存在水土保持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可采取约谈、通报 、信用惩戒、实施重点监管、提出处理意见等方式追究责任;对水土保持审批、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缺位、越位、不到位的,应当采取一地一单、约谈、通报等方式追究责任;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本通知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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