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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的做法与流程!(建议收藏)

日期:2023-04-25 11:06:33

来源:水保网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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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随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深入推进,2017年9月国务院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括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验收,转变为项目法人进行自主验收,这是对20多年来传统做法的重大改革。取消行政验收后,如何进行自主验收呢?


水土保持验收

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① 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审批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进行自主验收

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将自主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③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办[2019]172号)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进一步明确了自主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和条件,提出了取消生产建设项目行政验收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任务和要求,同时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


4.《水利部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 2018〕133号)

① 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划分为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等四项内容。

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责任主体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

③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在第三方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前完成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一般包括现场查看、资料查阅、验收会议等环节。自主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按规范格式制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水土保持验收

报告编制

1.报告适用范围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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