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4-24 10:52:37
来源: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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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通知如下:
工信厅节函〔202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一步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降本增效,促进工业节能和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现将2023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
(一)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在2021年、2022年工作基础上,对钢铁、焦化、铁合金、水泥(有熟料生产线)、平板玻璃、建筑和卫生陶瓷、有色金属(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现代煤化工(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合成氨、电石、烧碱、纯碱、磷铵、黄磷等17个行业企业,开展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以及电机、风机、空压机、泵、变压器等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原则上“十四五”前三年应对本地区上述行业企业实现节能监察全覆盖。
(二)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在2021年、2022年工作基础上,依据《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和相关能效标准,对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开展能效专项监察,核算电能利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三)绿色标杆企业能效专项监察。按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有关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前六批绿色工厂、前三批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全面开展能效专项监察。绿色工厂所属细分行业无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仅核查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执行情况。
(四)2022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22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持续做好日常工业节能监察
根据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包括:2023年度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未覆盖行业能耗限额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察;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专项检查;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
三、强化工业节能监察基础能力建设
(一)完善工作体系。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宣贯,按要求规范完善工业节能监察的程序、职责、措施等。加快健全跨部门联动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机制,妥善做好工作衔接。创新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模式,鼓励采用跨区域交叉执法、结对帮扶执法、省市县联动执法、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撑协助等方式,提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效能。
(二)加强能力建设。持续强化工业节能监察培训和经验交流,积极应用“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培训”线上培训平台等,宣贯节能降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提高各级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加快工业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用能设备能效在线核对、节能监察结果在线填报、重点企业主要用能设备电子档案等。
(三)强化结果应用。对工业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能源管理薄弱的企业,提出改进建议。对达不到能效基准水平的企业,督促其加快实施节能降碳改造。鼓励将节能监察结果与开展节能诊断服务、创建绿色工厂和绿色数据中心、实施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等工作统筹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方案,细化措施手段,明确目标进度,于4月28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2023年度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报告,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等)。前述材料电子版请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green.miit.gov.cn)同步报送。
(二)严格规范执法。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节能监察机构要规范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工业节能监察机构要向社会公开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工业节能监察执法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发挥监察的督促约束作用,强化工业节能执法效力。
附件:
1.2023年度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汇总表.doc
2.2023年度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企业名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阳紫微 010-68205354)
附件1
2023年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汇总表
申报单位: (盖章)
一、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 | ||||
行业(领域) | 监察任务(家) | 备注 | ||
总数 | 其中:绿色工厂数量 | |||
钢铁 | ||||
焦化 | ||||
铁合金 | ||||
水泥(有熟料生产线) | ||||
平板玻璃 | ||||
陶瓷 | 建筑陶瓷 | |||
卫生陶瓷 | ||||
有色金属 | 电解铝 | |||
铜冶炼 | ||||
铅冶炼 | ||||
锌冶炼 | ||||
炼油 | ||||
乙烯 | ||||
对二甲苯 | ||||
现代煤化工 | 煤制甲醇 | |||
煤制烯烃 | ||||
煤制乙二醇 | ||||
合成氨 | ||||
电石 | ||||
烧碱 | ||||
纯碱 | ||||
磷铵 | ||||
黄磷 | ||||
二、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 | ||||
行业(领域) | 监察任务(家) | 备注 | ||
总数 | 其中:国家绿色数据 中心数量 | |||
数据中心 | ||||
三、绿色标杆企业专项监察 | ||||
行业(领域) | 监察任务(家) | 备注 | ||
总数 | 其中:核查强制性能耗 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企业数量 | |||
绿色工厂 | 冶金 | 所属细分行业无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仅核查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执行情况 | ||
石化化工 | ||||
有色 | ||||
建材 | ||||
化工 | ||||
轻工 | ||||
烟草 | ||||
纺织 | ||||
医药 | ||||
机械 | ||||
电子 | ||||
电力 | ||||
其他 | ||||
国家绿色数据中心 | ||||
四、2022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家) | ||||
五、指定或委托组织实施的工业节能监察机构(1家) | (机构名称及开户单位、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信息) | 限1家 | ||
六、结余节能监察补助经费(万元) |
注: 1. 2021年、2022年已实施现场监察的企业可不纳入本次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
2. 表格中所统计的绿色工厂、国家绿色数据中心仅包含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前六批绿色工厂名单、前三批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内企业。
3. 每家企业只允许安排一项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不得对同一家企业执行两项或两项以上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
4. 属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绿色标杆企业,应优先纳入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任务中。
5. 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中,同一家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应按一家企业申报,并在附件2注明。
附件2
2023年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企业名单
申报单位: (盖章)
序号 | 专项监察 类别 | 企业名称 | 行业 (领域) | 所在地 (省市县) | 备注 |
注:1. 专项监察类别包括: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绿色标杆企业能效专项监察、2022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2. 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中,同一家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应按照一家企业申报,并在“行业(领域)”一栏注明产品种类。
3. 绿色标杆企业能效专项监察任务中,企业所属细分行业有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应在备注中标明所适用的标准。
4. 被监察企业属于绿色工厂或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的,请在“备注”一栏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