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一站式”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贵州(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黔南州等)市州发改委委托节能报告评审单位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

业务领域

焦点关注

以法为纲 筑牢生态屏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长江关键词

日期:2023-03-14 15:09:35

来源: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0


3月1日,水利部令53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办法》对于流域管理机构有哪些新要求?如何高效推进后续工作?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长江委水土保持局二级巡视员韩凤翔。

《办法》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系统总结和集成了近年来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的实践成果,对新时代如何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做出系统性规定。在长江流域,《办法》的实施对促进长江大保护,推动流域绿色发展尤为重要。

“《办法》对我们的监管方向、监管方式及监管对象等三方面工作提出了更为细致、具体的要求。”韩凤翔告诉记者,《办法》对于流域管机构的监管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做到“无盲区、全覆盖”,针对不同领域实施分类精准监管,这是在致力于让“绿色设计、绿色施工”成为一种习惯,让“绿水青山”“山美水美”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

生产建设项目,从图纸规划到建成落地,经历编报、审批、实施、验收等多个阶段。《办法》新增“水利部作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的明文规定。自此,流域管理机构将明确从审批、实施到验收的全链条监管,并依照法律法规,在审批阶段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可行性和规范性提供建设性意见。

监管方式的增加,也是《办法》修改完善的重要一点。《办法》要求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高科技手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监督检查的精准性,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要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效能。要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监管手段,督促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相关各方依法、诚实、守信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监管要求的细化,监管方式的增加,带来了监管对象的拓展。《办法》中明文要求,流域管理机构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监管,监管范围从原先的建设单位本身拓展为建设单位和方案编制、技术评审、设计、施工、监理、监测、验收等参建单位。夯实“一体化布局观念”,对各方开展细致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这将成为流域管理机构优化工作的又一主战线。

令出惟行,动若风发。如何有效推进《办法》后续工作,韩凤翔表示将坚持三管齐下,锚定目标抓落实——

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流域配套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细化了监督管理的各项举措,拓展了监督管理的对象,因此我们将着手根据新政策、新变化修订完善《长江水利委员会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等监管配套制度。”韩凤翔说,水土局将快速、高效统筹方案部署,确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合理有效开展。

传播消息,开拓道路,让讯息更明了。做好流域范围《办法》的宣传解读,是抓落实的重要一环。下一步,水土局将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开展培训等方式,全力做好对建设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系统宣贯,全面介绍《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思路和主要内容,加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政策的理解,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管工作。

“《办法》的落实,关键还是要明晰各方的责任。”韩凤翔认为,因为《办法》对于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个部门相关职责进一步明确细化,水土局将对流域内负责监管的项目及时进行梳理,并通过监督检查和履职督查等工作,推动下一阶段特别是《办法》施行后过渡时间段内,各部门尽快明晰要求、明确定位,按照《办法》的新要求、新规定,及时解决生产建设单位和基层在落实《办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更好更快地改进工作。

“《办法》的修订出台,旨在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韩凤翔表示,“我们将认真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和长江保护法,严格按照《办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在长江委的坚强领导下,提升监管能力,严格监督管理,协同流域各地各部门,奋力书写新时代长江流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精彩篇章”。



     

【推荐最新项目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