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2-14 09:01:22
来源:环保人信息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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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建设前的情形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则要看其中是否有一项或者几项达到《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的条件。
二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也就是说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了才开始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向原环评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的情形
一是建设内容与原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不相符的。与上诉第一类情形一致,根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