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09:53:57
来源:环保人信息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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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持证企事业单位应于2023年1月15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完成2022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
(http://permit.mee.gov.cn/)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21年1月24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一、年报提交要注意什么?1. 提交对象 2022年持证时间超过3个月的排污单位(首次发证时间在2022年10月1日前,重新申请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首次申领时间为准)。
2. 提交时间 一般为1月15前,具体以您所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时间要求为准
3. 提交方式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http://permit.mee.gov.cn/)
依次点击“执行报告”“年报”按钮,年份选择“2022”,完成2022年年度执行报告填报和提交工作。
4. 提交内容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排污许证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5. 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二、提交可能存在哪些问题?1. 系统卡顿填不了怎么办? 建议错峰填报、提前填报,或者更换网络、浏览器、电脑设备等。
根据往年填报经验,在填报时往往会出现系统严重拥堵、长时间没有反应、数据丢失等情况,为避免出现类似问题,请各排污单位单位适度超前开展填报工作,或者尝试在非工作时间错峰开展填报工作,以免错过规定时间。
2. 没有自行监测数据怎么办? 请抓紧联系专业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注意:自行监测周期是按自然年计算,而非从持证日期开始计算,请各单位一定要对照副本逐一对照自行监测要求(因子+频次)是否落实到位。
3. 所有的表都要填吗? 是的!表格是根据各单位的许可证自动生成的,请在填报时逐表逐条对照填写相应内容,不要遗漏。
4. 要上传附件吗? 要的!上传自行监测点位图、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自行监测报告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 年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样怎么办? 检查一下排污许可证内容是否填报有误,如许可证与实际不相符,应立即向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变更,或者重新申请许可证。
6. 填好了怎么办? 先别急着提交,先开展企业内部审核,有没有逻辑问题,填的完不完整。纸质版执行报告应由排污单位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保存,以备查验。若提交后发现报告存在问题,可主动联系管理部门退回修改,否则将作为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7. 停产是否需要填报?
要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的编制要求及填报流程
《条例》明确要求
企业应提交执行报告
根据条例第22条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注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如何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1.进入平台,登录账号。
)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
2.进入执行报告模块。
4.具体填写各个模块内容,并按要求上传附件、附图,确认后提交。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执行报告类型
按报告周期分为:
1、年度执行报告
▶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2、季度执行报告
▶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3、月度执行报告
▶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月份,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
编制内容
1、年度执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 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 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 信息公开情况
●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
注意: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2、季度执行报告至少应包括:
● 各月度生产小时数
● 主要产品及其产量
● 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
● 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
●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合规判定分析
● 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3、月度执行报告至少应包括:
●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合规判定分析
● 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关于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22条
●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作为以下依据:
1、年度生态环境统计,
2、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
3、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
违法处罚
根据条例第22条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