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9 12:08:08
来源:环保人信息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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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执法〔2022〕2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依法严惩弄虚作假行为,持续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但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验收“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到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的转变,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放管服”改革不是放而不管,而是要求更加高效地抓好事中事后监管。
只有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充分保障自主验收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才能使事中事后监管真正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才能维护自主验收制度的公信力和生命力,才能保障“放管服”改革目标的实现。
二、进一步严格执法,持续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压紧压实相关方责任,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工作的抽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稽查。
(一)落实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逐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督执法机制,强化审批、监测、执法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及时将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对象库,按计划对建设项目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组织对自主验收报告质量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应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压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自主验收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未落实自主验收主体责任,未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验收监测(调查)、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报送(填报)验收信息;验收报告内容、结论和所公开(报送或填报)信息存在典型弄虚作假情形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夯实验收第三方机构的相关责任。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自主验收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担验收监测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监测活动的,依法进行处罚;
涉及资质认定管理以及涉嫌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发现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验收调查或承担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因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指南等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致使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成立的,在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应督促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第三方机构相应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稳步提升监督执法效能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不断加强对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细化指导,要根据我部已印发的验收技术指南、规范,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并完善自主验收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参照本通知附件所列典型弄虚作假情形,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
采取专项培训、帮扶指导、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探索,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技术机构及专家、行业自律等作用,切实提高监督执法效能。
(一)充分发挥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的积极性。
鼓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尤其是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并优化监督执法机制,进一步提升自主验收监督执法效能。
(二)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日常执法中的作用。
督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的应用,加强与环评、排污许可等管理信息的核查比对,及时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线索;
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充分结合群众举报、信访信息等公众监督信息,科学建立大数据采集分析、违法风险监测预警、违法线索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现场执法。
(三)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和专家在辅助执法中的作用。
鼓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充分借助技术专家、行业专家、律师团队等技术力量,对自主验收报告质量进行定期抽查,为精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支持;
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配备精干执法力量、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成立专案组实施专案查办。
(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在规范验收市场中的作用。
鼓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差异化监管、帮扶指导、政策支持等正向引导措施,激励第三方机构自觉抵制恶意竞争、市场垄断、超出技术能力承揽验收业务等行为,引导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持续提升能力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进一步净化验收市场。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组织相关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已完成自主验收的我部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在系统内进行公开通报。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监督执法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附件: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
一、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
验收报告中伪造或纂改以下关键信息的,包括:
1. 环评审批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等环保手续信息;
2. 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等工程基本信息;
3. 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总量等污染物排放信息;
4. 主要污染物及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及周期、监测结果、达标判断等验收监测信息;
5. 环境保护设施类型、数量、安装位置、调试运行效果、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情况等环境保护设施信息。
二、关键内容缺失
验收报告缺失以下关键内容,包括:
1. 未对项目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重大变动但未提供环评文件重新报批情况的;
2. 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实际建设情况、调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进行分析的;
3. 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总量控制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的;
4. 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区域污染物削减、落后产能淘汰、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施工期监测以及栖息地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情况进行记录的。
三、验收结论错误
1.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
2. 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或者国家总量控制要求,仍认定达标排放或环境质量达验收标准的;
3. 其他存在《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不得通过验收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情形
1. 伪造或纂改验收报告所附主要证明或支持材料的;
2. 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列纂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伪造或纂改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