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1-22 09:04:11
来源:新环保圈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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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组织编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的通知》,统筹安排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对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查、计划下达及后续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范。
其中,涉及水污染治理的方向有: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实施的园区污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支持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污泥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
节水和海水淡化项目。支持节水改造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程、重点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海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技术装备产业化等项目建设。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编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
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的通知
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推动支持各地加强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能力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倾斜,围绕“十四五”规划 102 项重大工程中资源环境类工程,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带动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项目建设,推动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巩固提升环境质量,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项目申报方向
(一)污染治理方向
1.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项目。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其中,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重点支持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西部地区及县级地区项目,优先支持使用小型焚烧技术攻关成果的项目。
2.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实施的园区污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支持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污泥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
4.节水和海水淡化项目。支持节水改造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程、重点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海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技术装备产业化等项目建设。
(二)节能减破方向
1、煤电机组“三改联动”项目。支持中央发电企业和各地区有关企业煤电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主要包括支持煤电机组汽轮机通流改造、锅炉和汽轮机冷端余热深度利用改造、能量梯级利用改造、清洁化利用、综合升温改造等;支持具备条件的纯凝机组开展热电联产改造,优化已投产热电联产机组运行;支持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推动现役机组应改尽改。优先支持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周边配套调峰的煤电机组改造项目。
2.产业园区综合能效提升项目。支持重点产业园区开展综合能效提升改造,主要包括园区能源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园区内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等项目建设。
3.重点领域和用能产品设备节能增效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变压器、换热器、工业锅炉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更新升级改造,改造后须达到强制性能效标准2级及以上。支持中直管理局、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和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重大节能技术及技术集成耦合示范应用项目。支持干热岩利用示范项目建设。
4.低碳零碳负碳先进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双碳”领域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尚未规模化应用的先进适用技术示范项目,包括先进高效光伏发电、低成本太阳能热发电、浅层/中深层地热发电、核能余热供暖改造、绿氢减碳技术、低碳/零碳冶炼、公共基础设施近零碳排放改造、“光储直柔”建筑示范、近零能耗/近零碳排放建筑示范、全流程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示范、二氧化碳+绿氢化工示范、二氧化碳捕集矿化、烟气碳捕集及循环利用示范等。
5.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助力降碳项目。支持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大宗固体废弃物高值化、规模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重点支持60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和90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有关项目建设。
6.资源循环利用助力降碳项目。支持更新改造淘汰设备回收利用项目。支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包括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项目,废塑料、废旧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汽车、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再生资源以及风电光伏等新兴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再制造项目,重点支持60个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有关项目建设。支持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应用试点项目。支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7.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支持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和生产系统清洁化改造等综合性改造项目,改造后清洁生产水平需达到二级及以上(不包括节能、节水改造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项目入库。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项目储备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要求,及时将储备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选择符合投向、条件的项目编制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央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项目由中央企业总部申报,中央和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负责申报。产业园区综合能效提升项目应编制整体资金申请报告,由各园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和承担单位,按程序申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通过后一并纳入本地区2023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业主为重点用能单位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其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接入端系统建设,准确、完整、及时将能源消费数据接入省级或国家平台。
(二)严格项目筛选填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项目要紧紧围绕本领域头部企业组织开展项目筛选,拟安排的项目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标准。申报项目不符合项目方向的不予受理。
(三)严把项目开工条件。拟申报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各种规定,切实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批复等工作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确保投资一经下达即可投入项目建设。
(四)严格落实项目资金。各地要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备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在申报正式文件中预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企业投资项目要提供资金到位情况。
(五)严格项目监管。加强审核比对以及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此前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已经申报我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要认真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筛查,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单位的项目不得支持。获批复支持的中央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项目,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实施项目监管,获批复支持的中央和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负责实施项目监管。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22年12月23日前将投资计划草案正式文件上报我委(一式三份),逾期不予受理,同步将投资计划草案扫描版(包括附件)、附件的表格版发送环资司纵向网邮箱。污染治理、节能减碳两个方向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请分别寄送(一式一份)。超期不反馈视为无项目申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组织编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的通知》,统筹安排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对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查、计划下达及后续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范。
其中,涉及水污染治理的方向有: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实施的园区污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支持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污泥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
节水和海水淡化项目。支持节水改造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程、重点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海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技术装备产业化等项目建设。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编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
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的通知
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推动支持各地加强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能力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倾斜,围绕“十四五”规划 102 项重大工程中资源环境类工程,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带动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项目建设,推动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巩固提升环境质量,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项目申报方向
(一)污染治理方向
1.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项目。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其中,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重点支持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西部地区及县级地区项目,优先支持使用小型焚烧技术攻关成果的项目。
2.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实施的园区污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支持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污泥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
4.节水和海水淡化项目。支持节水改造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程、重点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海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技术装备产业化等项目建设。
(二)节能减破方向
1、煤电机组“三改联动”项目。支持中央发电企业和各地区有关企业煤电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主要包括支持煤电机组汽轮机通流改造、锅炉和汽轮机冷端余热深度利用改造、能量梯级利用改造、清洁化利用、综合升温改造等;支持具备条件的纯凝机组开展热电联产改造,优化已投产热电联产机组运行;支持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推动现役机组应改尽改。优先支持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周边配套调峰的煤电机组改造项目。
2.产业园区综合能效提升项目。支持重点产业园区开展综合能效提升改造,主要包括园区能源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园区内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等项目建设。
3.重点领域和用能产品设备节能增效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电机、风机、泵、压缩机、变压器、换热器、工业锅炉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更新升级改造,改造后须达到强制性能效标准2级及以上。支持中直管理局、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和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重大节能技术及技术集成耦合示范应用项目。支持干热岩利用示范项目建设。
4.低碳零碳负碳先进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双碳”领域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尚未规模化应用的先进适用技术示范项目,包括先进高效光伏发电、低成本太阳能热发电、浅层/中深层地热发电、核能余热供暖改造、绿氢减碳技术、低碳/零碳冶炼、公共基础设施近零碳排放改造、“光储直柔”建筑示范、近零能耗/近零碳排放建筑示范、全流程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示范、二氧化碳+绿氢化工示范、二氧化碳捕集矿化、烟气碳捕集及循环利用示范等。
5.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助力降碳项目。支持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大宗固体废弃物高值化、规模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重点支持60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和90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有关项目建设。
6.资源循环利用助力降碳项目。支持更新改造淘汰设备回收利用项目。支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包括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项目,废塑料、废旧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汽车、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再生资源以及风电光伏等新兴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再制造项目,重点支持60个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有关项目建设。支持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应用试点项目。支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7.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支持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和生产系统清洁化改造等综合性改造项目,改造后清洁生产水平需达到二级及以上(不包括节能、节水改造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项目入库。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项目储备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要求,及时将储备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选择符合投向、条件的项目编制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央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项目由中央企业总部申报,中央和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负责申报。产业园区综合能效提升项目应编制整体资金申请报告,由各园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和承担单位,按程序申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通过后一并纳入本地区2023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业主为重点用能单位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其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接入端系统建设,准确、完整、及时将能源消费数据接入省级或国家平台。
(二)严格项目筛选填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项目要紧紧围绕本领域头部企业组织开展项目筛选,拟安排的项目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标准。申报项目不符合项目方向的不予受理。
(三)严把项目开工条件。拟申报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各种规定,切实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批复等工作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确保投资一经下达即可投入项目建设。
(四)严格落实项目资金。各地要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备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在申报正式文件中预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企业投资项目要提供资金到位情况。
(五)严格项目监管。加强审核比对以及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此前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已经申报我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要认真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筛查,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单位的项目不得支持。获批复支持的中央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项目,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实施项目监管,获批复支持的中央和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负责实施项目监管。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22年12月23日前将投资计划草案正式文件上报我委(一式三份),逾期不予受理,同步将投资计划草案扫描版(包括附件)、附件的表格版发送环资司纵向网邮箱。污染治理、节能减碳两个方向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请分别寄送(一式一份)。超期不反馈视为无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