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8时21分许,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022年3月8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布宿州市砀山县“2021•8•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这是一起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的有限空间作业硫化氢中毒事故。(查看详情,请划到下方相关阅读)
日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公开 (2022)皖132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初中文化,砀山县郡通管道疏通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住砀山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8月8日被砀山县***取保候审。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2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百昊、检察官助理姜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肖益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3日,位于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宿州××室西侧的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以下简称科技泵站)发生故障,后经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副厂长蒋某向砀山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赵某汇报同意,蒋某与谢某某口头约定,由谢某某负责科技泵站清淤项目,价格为8000元。
2021年8月6日6时许,在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谢某某组织石亚恒、孙连义、刘强等工人到科技泵站进行清淤。工人到达现场后先打开井盖进行自然通风,8时19分许,孙连义穿防水衣(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进入泵站进水闸门井作业。8时21分许,孙连义在井下求助,井上人员让其赶紧爬上来,孙连义攀爬接近井口时便无力继续攀爬,坠入污水中。
随后石亚恒、刘强在未采取任何个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相继下井救人,均很快丧失意识倒入污水中。后石亚恒、孙连义、刘强被消防、公安、医护等人员救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鉴定,三名死者的死因均系井内缺氧及有毒气体中毒死亡。经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调查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021年8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砀山县***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证人刘某、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合肥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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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死亡!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202·8·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近日,安徽省政府批复《宿州市砀山县“2021•8•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事故责任认定和有关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2021年8月6日8时21分许,宿州市砀山县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5.2万元。
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孙某义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由于该事故井内含有大量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其下井作业时中毒并跌落污水井内死亡,石某恒和刘某在未做好个体防护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事故的间接原因为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调查报告建议,对1名在事故中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1名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人,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对1家企业和3名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纪委监委对2家单位、4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
2021年8月6日8时21分许,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022年3月8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布宿州市砀山县“2021•8•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这是一起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的有限空间作业硫化氢中毒事故。(查看详情,请划到下方相关阅读)
日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公开 (2022)皖132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初中文化,砀山县郡通管道疏通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住砀山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8月8日被砀山县***取保候审。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2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百昊、检察官助理姜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肖益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3日,位于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宿州××室西侧的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以下简称科技泵站)发生故障,后经砀山县正源污水处理厂副厂长蒋某向砀山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赵某汇报同意,蒋某与谢某某口头约定,由谢某某负责科技泵站清淤项目,价格为8000元。
2021年8月6日6时许,在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谢某某组织石亚恒、孙连义、刘强等工人到科技泵站进行清淤。工人到达现场后先打开井盖进行自然通风,8时19分许,孙连义穿防水衣(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进入泵站进水闸门井作业。8时21分许,孙连义在井下求助,井上人员让其赶紧爬上来,孙连义攀爬接近井口时便无力继续攀爬,坠入污水中。
随后石亚恒、刘强在未采取任何个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相继下井救人,均很快丧失意识倒入污水中。后石亚恒、孙连义、刘强被消防、公安、医护等人员救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鉴定,三名死者的死因均系井内缺氧及有毒气体中毒死亡。经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调查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021年8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砀山县***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证人刘某、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合肥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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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死亡!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202·8·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近日,安徽省政府批复《宿州市砀山县“2021•8•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事故责任认定和有关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2021年8月6日8时21分许,宿州市砀山县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5.2万元。
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孙某义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由于该事故井内含有大量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其下井作业时中毒并跌落污水井内死亡,石某恒和刘某在未做好个体防护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事故的间接原因为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调查报告建议,对1名在事故中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1名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人,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对1家企业和3名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纪委监委对2家单位、4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