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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虚假招标、围标串标!13部门联合印发招投标新规

日期:2022-08-05 12:29:00

来源:环联资讯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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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提出了5方面20项具体举措。

 

《招标投标法》大修尚未完成,相关的规范意见就已经出台了。
 
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提出了5方面20项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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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方面,《意见》要求,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而在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方面,《意见》也规定,要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发改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监管职责不履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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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是腐败的高风险区”

众所周知,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与此同时,当前招标投标市场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招标代理服务水平也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理想
 
前不久,四川省纪委监委就通报了5起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以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青春为例,2007年至2020年,王青春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为相关企业、个人提供帮助和支持,先后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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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如此,所以今年1月召开的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明确提出,今年要紧盯政策支持力度大、投资密集、资源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决查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腐败问题
 
5月14日,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也指出,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是腐败的高风险区,重点领域要重点抓,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严惩各类腐败行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改委双管齐下,一方面与司法部合作,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另一方面出台了此次《意见》,进一步申明法规制度要求,扎紧法规制度笼子,严格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发改委法规司负责人表示,《意见》的主要思路有4方面:
 
 
一是明确主体权责,划定行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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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整肃投标人不法行为,约束专家评标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推动形成权责清晰、监督有力的招标投标治理环境。
 
 
二是健全闭环管理,程序结果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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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引导招标投标活动由程序控制单一型向程序控制和绩效结果并重型转变,扭转实践中重采购程序、轻采购结果的不良倾向,推进形成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闭环管理。
 
 
三是强化刚性约束,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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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行政监督部门切实履职尽责,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随机抽查、智慧监管、信用监管手段,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创新制度机制,提升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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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积极吸纳近年来地方探索推行的招标文件公示、评标报告审查、合同履约验收、招标项目绩效评价、远程异地评标、内部举报人、行刑衔接等制度机制创新,提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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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

具体来讲,《意见》总计提出了5方面,20条具体的政策举措
 
其中第一方面就是“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内容也最多。
 
例如,《意见》规定,要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能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招标程序,瞒天过海。
 
唯一的例外是“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
 
但与此同时,也要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避免因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金浪费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除了招标人主体责任,《意见》也对投标人的行为做出了规范要求。
 
例如,《意见》规定,要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
 

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不管是陪标的,还是标王的,都要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还要刑事处罚。
 
除了对招标人、投标人做出约束,《意见》还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监督管理等相关环节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例如,《意见》规定,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则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各地行政监督部门也要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未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监管职责不履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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