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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保验收核查的6个问题!

日期:2022-07-18 08:56:53

来源: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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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验收核查哪些项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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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后多久核查?核查主体和方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核查,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家参加。

水利部出具报备回执的生产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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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验收核查哪些问题?
 
 

核查应当依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开展,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

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核查以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核查以查阅监理资料为主,结合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查阅监测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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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核查单位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结论。未发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给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的结论。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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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包括哪些内容?
 
 

    核查结束后,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印发核查意见。核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核查结论及下一步要求等。对于核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列出核查发现的问题清单

核查意见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报备回执及验收核查意见参考式样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19]23号)(见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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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不通过怎么办?
 
 

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核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投产使用的,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承揽的项目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作出验收合格结论的,生产建设单位项目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将被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为1年。

在“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内再次发生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情形的,或水土保持监测、监理、验收等工作及相关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

对列入“两单”的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确定的监管措施实施信用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其从事水土保持活动的,同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不得向该市场主体购买服务;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

3)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现场核查范围;

4)限制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评选。

5)限制享受水土保持财政资金补助等政府优惠政策。

对列入“两单”的市场主体涉及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作出行政处罚。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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