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6-24 10:36:39
来源: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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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动方案
(2022—2025年)
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管理水利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水行政执法质量直接关系水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施水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动,是完善水利治理体制、提升水利治理能力的应有之义。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强化水利法治管理,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高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为目标,压实执法责任,完善执法体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能力,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水事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依法打击、精准防控”,有效解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涉水突出问题,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先守法,强化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各项涉水法律法规严格落实。
坚持执法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穿于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水利领域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制约水行政执法效能提升的堵点,立足基层水行政执法实际,增强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解决水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
坚持流域协同。突出水行政执法流域特性,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全流域联防联控联治。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水利综合执法改革,合理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增强执法合力,创新执法机制,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行政执法体制。
坚持科技赋能。加快推进水行政执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强化先进科技、装备在水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不断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和“智慧执法”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压实水行政执法责任
1.加快编制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印发全国水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指导目录,结合地方立法、“三定”规定等情况,2022年底前完成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对照清单逐项明确履职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公开履职方式,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压实执法责任。
2.健全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具有水行政执法职能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强化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保障水法规全面严格实施。水行政执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接,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边界清晰的执法职责体系,实现监管责任与处罚责任依法区分、有效衔接,切实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能,确保水事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二)完善水行政执法机制
3.强化常态化执法巡查。依据执法事项清单和履职要求,健全完善水行政执法巡查责任制,明确执法巡查责任主体及巡查内容,全面加强常态化执法巡查,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加密执法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置水事违法行为。积极应用遥感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船)巡查、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日常执法监管的精准度和执法效率。
4.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围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对违法线索较为集中的重点领域、敏感区域,集中执法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妨碍行洪,非法取水,侵占河湖、堤防、水库库容,毁坏水库大坝,非法采砂,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水事违法行为和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强化执法威慑。推进常态化水利扫黑除恶斗争,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维护水事秩序。
5.加强执法协调联动。健全完善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界限和协作方式,大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流域内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全流域联防联控联治。
6.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水事案件查处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建立完善流域管理机构挂牌督办省际边界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机制,推动重大案件的查处取得突破。重大复杂案件办理可邀请专家、律师参与,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7.强化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面向全社会各方面做好宣介工作,将水利系统规定动作做到位,善用、会用、用好协作机制,推动构建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聚焦涉水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加大协作力度,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
8.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联合公安机关加强河湖保护和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联动响应等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工作协助等程序和机制,推动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和执法实践中的问题。
9.拓宽违法线索发现渠道。加强对水利部12314等监督举报平台、信访反映、媒体监督等违法线索的收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利用河湖长制平台,积极推进河湖日常监管巡查与水行政执法有机衔接,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交、结果反馈等机制。对各种渠道发现的违法线索加强综合分析研判,为强化精准打击和源头治理提供指引。
(三)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
10.落实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执法信息事前公开、执法过程事中公示、执法决定事后公开;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文字、音像的记录和归档,实现案件办理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落实法制审核责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落实告知制度,完善听证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决定审核、文书送达、执行、公示、归档等程序,2023年底前制定统一的水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提升水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
11.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规范、裁量公正、处罚公平、过罚相当。2022年底前修订印发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6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本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裁量权适用规则制定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发水行政处罚裁量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自由裁量标准化。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12.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在水行政执法全过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把向行政相对人和违法主体的普法融入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罚决定和处罚执行程序中,将处理问题与宣讲法律规定有机结合,引导当事人依法开展水事活动,实现执法办案的全员普法、全程普法。
13.建立案例发布和案卷评查制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定期发布机制,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卷说理明晰等方面发掘典型案例,注重对案件的总结、分析和提炼,加强案例发布的宣传引导,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定期开展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点提升调查取证、执法文书撰写、送达执行、归档立卷等方面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水行政执法保障
14.加强队伍建设。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执法工作量,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水行政执法力量,确保人员、经费等与执法职责、执法工作量相适应。严禁违规占用、挪用水行政执法编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加强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水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按分类分级要求,加强上岗和在岗等培训,确保水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门业务培训和3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训。2022年底前搭建完成全国水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平台。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强化思想教育,增强执法人员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励执法人员勇于担当、敢于作为。
15.强化履职保障。加强执法装备保障,统一执法标识,2022年底前出台水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执法标识指导目录,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等装备。保障执法人员待遇,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拓宽资金渠道,不断加大执法装备和人员待遇的经费保障力度。根据执法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水行政执法基地。
16.加快推进“智慧执法”。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智慧执法”,实现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依据、业务流程等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大力推行水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积极探索智能视频监控自动取证、无人机智能巡查、新型智能无人船巡查等执法监管手段。建设全国水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加强信息共享、数据汇集,逐步打造全国水行政执法“一张图”。
17.加强执法统计调查。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水行政执法统计职责,设置统计岗位,安排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及时、真实、准确和全口径填报数据,加强审核把关,建立防范和惩治水行政执法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全面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加强行政执法数据统计分析,促进数据成果转化。
(五)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考核
18.强化执法监督。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常态化开展水行政执法监督,健全监督机制,积极争取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开展重点流域、重点领域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强化监督结果应用,抓好监督情况分析评价,及时掌握基层水行政执法薄弱环节并给予针对性指导。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要及时宣传推广;对发现的涉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19.加强评议考核。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将水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水利综合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各地要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推动跨区域执法工作情况交叉评议,在一定范围公开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按规定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综合执法部门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对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河湖长执法监管职责。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湖)长办要主动向河长湖长汇报河湖执法监管情况,提请协调解决河湖监管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相关执法机制。
(三)加强督促落实。建立行动方案落实评估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督促抓好落实。2025年对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方案情况组织评估验收,对组织落实有力、执法效能提升显著的地方,给予表扬。
(四)推进经验交流。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的好措施好经验,及时宣传报道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加强地区间经验交流,为方案落实营造良好氛围,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社会形象。
水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动方案
(2022—2025年)
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管理水利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水行政执法质量直接关系水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施水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动,是完善水利治理体制、提升水利治理能力的应有之义。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强化水利法治管理,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高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为目标,压实执法责任,完善执法体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能力,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水事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依法打击、精准防控”,有效解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涉水突出问题,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先守法,强化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各项涉水法律法规严格落实。
坚持执法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穿于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水利领域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制约水行政执法效能提升的堵点,立足基层水行政执法实际,增强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解决水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
坚持流域协同。突出水行政执法流域特性,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全流域联防联控联治。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水利综合执法改革,合理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增强执法合力,创新执法机制,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行政执法体制。
坚持科技赋能。加快推进水行政执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强化先进科技、装备在水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不断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和“智慧执法”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压实水行政执法责任
1.加快编制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印发全国水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指导目录,结合地方立法、“三定”规定等情况,2022年底前完成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对照清单逐项明确履职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公开履职方式,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压实执法责任。
2.健全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具有水行政执法职能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强化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保障水法规全面严格实施。水行政执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接,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边界清晰的执法职责体系,实现监管责任与处罚责任依法区分、有效衔接,切实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能,确保水事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二)完善水行政执法机制
3.强化常态化执法巡查。依据执法事项清单和履职要求,健全完善水行政执法巡查责任制,明确执法巡查责任主体及巡查内容,全面加强常态化执法巡查,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加密执法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置水事违法行为。积极应用遥感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船)巡查、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日常执法监管的精准度和执法效率。
4.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围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对违法线索较为集中的重点领域、敏感区域,集中执法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妨碍行洪,非法取水,侵占河湖、堤防、水库库容,毁坏水库大坝,非法采砂,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水事违法行为和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强化执法威慑。推进常态化水利扫黑除恶斗争,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维护水事秩序。
5.加强执法协调联动。健全完善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界限和协作方式,大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流域内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全流域联防联控联治。
6.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水事案件查处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建立完善流域管理机构挂牌督办省际边界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机制,推动重大案件的查处取得突破。重大复杂案件办理可邀请专家、律师参与,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7.强化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面向全社会各方面做好宣介工作,将水利系统规定动作做到位,善用、会用、用好协作机制,推动构建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聚焦涉水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加大协作力度,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
8.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联合公安机关加强河湖保护和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联动响应等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工作协助等程序和机制,推动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和执法实践中的问题。
9.拓宽违法线索发现渠道。加强对水利部12314等监督举报平台、信访反映、媒体监督等违法线索的收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利用河湖长制平台,积极推进河湖日常监管巡查与水行政执法有机衔接,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交、结果反馈等机制。对各种渠道发现的违法线索加强综合分析研判,为强化精准打击和源头治理提供指引。
(三)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
10.落实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执法信息事前公开、执法过程事中公示、执法决定事后公开;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文字、音像的记录和归档,实现案件办理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落实法制审核责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落实告知制度,完善听证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决定审核、文书送达、执行、公示、归档等程序,2023年底前制定统一的水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提升水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
11.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规范、裁量公正、处罚公平、过罚相当。2022年底前修订印发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6月底前完成本单位、本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裁量权适用规则制定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发水行政处罚裁量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自由裁量标准化。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12.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在水行政执法全过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把向行政相对人和违法主体的普法融入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罚决定和处罚执行程序中,将处理问题与宣讲法律规定有机结合,引导当事人依法开展水事活动,实现执法办案的全员普法、全程普法。
13.建立案例发布和案卷评查制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定期发布机制,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卷说理明晰等方面发掘典型案例,注重对案件的总结、分析和提炼,加强案例发布的宣传引导,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定期开展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点提升调查取证、执法文书撰写、送达执行、归档立卷等方面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水行政执法保障
14.加强队伍建设。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执法工作量,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水行政执法力量,确保人员、经费等与执法职责、执法工作量相适应。严禁违规占用、挪用水行政执法编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加强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水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按分类分级要求,加强上岗和在岗等培训,确保水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门业务培训和3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训。2022年底前搭建完成全国水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平台。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强化思想教育,增强执法人员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励执法人员勇于担当、敢于作为。
15.强化履职保障。加强执法装备保障,统一执法标识,2022年底前出台水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执法标识指导目录,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等装备。保障执法人员待遇,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拓宽资金渠道,不断加大执法装备和人员待遇的经费保障力度。根据执法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水行政执法基地。
16.加快推进“智慧执法”。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智慧执法”,实现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依据、业务流程等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大力推行水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积极探索智能视频监控自动取证、无人机智能巡查、新型智能无人船巡查等执法监管手段。建设全国水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加强信息共享、数据汇集,逐步打造全国水行政执法“一张图”。
17.加强执法统计调查。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水行政执法统计职责,设置统计岗位,安排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及时、真实、准确和全口径填报数据,加强审核把关,建立防范和惩治水行政执法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全面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加强行政执法数据统计分析,促进数据成果转化。
(五)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考核
18.强化执法监督。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常态化开展水行政执法监督,健全监督机制,积极争取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开展重点流域、重点领域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强化监督结果应用,抓好监督情况分析评价,及时掌握基层水行政执法薄弱环节并给予针对性指导。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要及时宣传推广;对发现的涉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19.加强评议考核。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将水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水利综合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各地要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推动跨区域执法工作情况交叉评议,在一定范围公开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按规定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综合执法部门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对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河湖长执法监管职责。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湖)长办要主动向河长湖长汇报河湖执法监管情况,提请协调解决河湖监管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相关执法机制。
(三)加强督促落实。建立行动方案落实评估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督促抓好落实。2025年对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方案情况组织评估验收,对组织落实有力、执法效能提升显著的地方,给予表扬。
(四)推进经验交流。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的好措施好经验,及时宣传报道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加强地区间经验交流,为方案落实营造良好氛围,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