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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验收要不得!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款200万元!

日期:2022-06-13 13:40:10

来源:环保人信息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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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企业擅自作出验收合格结论,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随机抽查时发现,清溪1家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作出验收合格结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被依法立案查处。

 
 
 

据了解,该企业已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建设,主要从事塑胶制品生产。执法人员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该企业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自主验收意见等资料,但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该企业建设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但却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合格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重新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罚。(案例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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