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4-26 12:36:44
来源: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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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合亳州谯东二期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亳州聚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2年4月2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协合亳州谯东二期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技术评审,你公司提交的《协合亳州谯东二期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项目及项目区概况介绍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和防治责任范围确定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及等级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附件附图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3.1.3条、第4.2.1条、第4.4.1条、第4.6.4条、第4.6.14条、第4.6.16条、附录B.1第3.2条、附录E,《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第4.0.7条,《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第5.6条、第5.7条,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73.6-2015)的相关规定。同时,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存在非技术性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协合亳州谯东二期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予通过技术评审的报告(总院移〔2022〕58号)
抄送: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亳州市水利局,亳州市谯城区水利局,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安徽尚炎建工科技有限公司。
六安金安通用机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六安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2年3月29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六安金安通用机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技术评审,你公司提交的《六安金安通用机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主体工程选址(线)和建设方案分析评价不合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不合理、水土保持工程等级与标准不符合技术标准、土石方分析与评价不合理、图件不规范等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3.2.1条、第3.2.2条、第4.2.1条、第4.3.5条、第4.3.6条、第4.3.12条、第4.4.1条、第4.6.16条、附录E,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73.6-2015)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六安金安通用机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
抄送: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六安市水利局,六安市金安区水利局,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翔凌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协合亳州谯东二期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亳州聚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2年4月2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协合亳州谯东二期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技术评审,你公司提交的《协合亳州谯东二期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项目及项目区概况介绍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和防治责任范围确定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及等级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附件附图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3.1.3条、第4.2.1条、第4.4.1条、第4.6.4条、第4.6.14条、第4.6.16条、附录B.1第3.2条、附录E,《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第4.0.7条,《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第5.6条、第5.7条,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73.6-2015)的相关规定。同时,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存在非技术性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协合亳州谯东二期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予通过技术评审的报告(总院移〔2022〕58号)
抄送: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亳州市水利局,亳州市谯城区水利局,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安徽尚炎建工科技有限公司。
六安金安通用机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六安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2年3月29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六安金安通用机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技术评审,你公司提交的《六安金安通用机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主体工程选址(线)和建设方案分析评价不合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不合理、水土保持工程等级与标准不符合技术标准、土石方分析与评价不合理、图件不规范等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3.2.1条、第3.2.2条、第4.2.1条、第4.3.5条、第4.3.6条、第4.3.12条、第4.4.1条、第4.6.16条、附录E,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73.6-2015)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六安金安通用机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
抄送: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六安市水利局,六安市金安区水利局,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翔凌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