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4-25 08:56:42
来源: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0次
答复: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 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情况,是可以的。
答复:
问题一: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您提到的情况属“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依法报备;如果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为项目开工前的标准,各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二:各地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 〔2019〕16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确保“放管服”改革措施扎实落地。
答复:按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 改革部署要求, 本着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方便、优质服务的原则,您提到的情况,可以分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答复: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 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不要求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答复:按照有关规定,对2011年3月1日之前投产使用 (或竣工验收)的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因此,您提到的情况,不需补办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答复:
问题一: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无论是正在实施、投产使用不满二年或满二年,都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报备。
问题二:您提到的情况,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依法依规补办所缺手续。
答复: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因此,您提到的机场项目,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履行报备手续。
答复:《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 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水保〔2019〕160号)明确规定 “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 验收”,这里的设计指的是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方式可以是点对点设计或者是典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