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两高”项目碳排放要减量替代!
日期:2022-04-24 08:52:40
来源:碳达峰中和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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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印发《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新建“两高”项目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替代源要进行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方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替代方案审核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严控两高、优化其他”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两高”项目管理,提高科学化、精准化、精细化水平,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规定,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两高”项目提级审批和窗口指导工作指南》,现将“两高”项目管理其他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凡是属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新建(含改扩建,下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属于“两高”项目。
沿黄重点地区严控“三高”项目范围中的“两高”项目范围以《目录》为准。
建立“两高”项目认定机制,企业对是否为“两高”项目存在疑义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发展改革委部门视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出具认定,难以认定的可逐级上报。
新建“两高”项目实行“五个减量替代”。其中,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未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心设备拆除新建和产能整合,下同),按规定实施搬迁入园或单纯异地搬迁(不含产能整合,下同)未增加产能的项目,铸造企业内部现有厂区内更新原有落后低效熔炼造型设备未增加产能的项目,不用制定“五个减量替代”方案;但项目增加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须进行等量或减量替代,制定替代方案。
《目录》新增加的“两高”项目,其“五个减量替代”自鲁政办字〔2022〕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能源消费减量替代比例和具体政策执行时间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两高”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减量替代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2〕93号)规定执行。
水泥熟料、钢铁、平板玻璃新建项目,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规定的产能替代比例和时间执行。
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2、1:1.5、1:1.25,其他区域不低于1:1.5、1:1.25、1:1,其他特殊情形下的产能替代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纯碱、磷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规定,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
铸造用生铁产能替代比例,参照国家规定的钢铁企业炼铁产能替代比例执行。
水泥粉磨、炼化、电解铝、煤电(不含背压型热电联产)、焦化、电石、氯碱、铁合金、氮肥行业新建项目,按照鲁政办字〔2021〕57号文件规定的产能替代比例执行,替代比例分别为1:2、1:1.5、1:1.5、1:1.5、1:1.25、1:1.25:、1:1.25、1:1.2、1:1.05。
其中,电解铝企业现有厂区内更新原有落后低效电解槽设备未增加产能的项目,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
焦化企业实施产能整合新建的项目,按照《2021年全省焦化产能和产量压减工作方案》(鲁工信化工〔2021〕119号)、《关于全省焦化企业合规产能认定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1〕174号)规定,产能替代比例以认定合规产能为基数,2022年年底前实施整合新建的,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2022年以后实施整合新建的,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25。
铸造行业实行产能总量控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会同各市,根据“四进”核查情况,履行产能公示公告程序后,确定全省和各市铸造产能底数,建立全省铸造产能指标池,鼓励各市制定“散、乱、污、小”铸造产能整合方案,在确保产能底数不增加的前提下允许新建高端铸造项目,推动铸造行业园区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基础元器件供应保障能力。
在产能底数公布之前,新建铸造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替代,暂时没有产能指标替代来源的,按照“先立后破”原则,经省级窗口指导后允许先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投产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相应产能替代指标、关停相应替代设备。
轮胎行业参照《关于印发<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39号)规定,新建子午线轮胎外胎项目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05,其他轮胎项目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2,但项目属于关系重大生产力布局、实现技术材料工艺重大革新、打破国外垄断、填补国内空白、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和环节、能效水平优于行业领先值(全钢子午胎170kgce/t、半钢子午胎255kgce/t、非公路轮胎305kgce/t)的高端项目,确实难以落实产能指标的,在合理保持行业产能总体规模基础上,由省发展改革委在提级审批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评估论证,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不实行产能替代。
(1)项目是否符合省级及以上相关产业布局规划和资源整合要求;
(4)项目是否符合绿色低碳发展方向,项目能效水平及对能耗双控、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影响;
(5)项目是否引领产业发展方向,权威机构对项目工艺技术水平的评价,项目对产业发展、产业安全、产业生态的影响;
(7)项目建设单位行业地位、品牌影响力、智能制造水平、建设运营经验及资金、技术、创新、人才实力;
(8)项目建设地的产业配套水平和产业集聚、区位优势、市场资源情况;
乙烯、PX、煤制甲醇、煤制烯烃(乙烯、丙烯)、煤制乙二醇、醋酸、石灰、沥青防水材料、陶瓷、有色(不含电解铝)等其他“两高”项目不实行产能替代。
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迅速开展“两高一资”项目核查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1〕59号)暂停的项目,在暂停前落实了煤炭、产能替代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当时政策规定的替代比例执行;
不在鲁发改工业〔2021〕59号文件暂停之列的项目(2021年1月23日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未依法依规落实煤炭、产能替代,需要整改补齐产能指标的,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立项节能审查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面违规“两高”项目处置方案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1〕624号)、《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技改立项产能替代方面违规“两高”项目处置方案的通知》(鲁工信改〔2021〕180号)规定,以项目立项时有关政策规定的替代比例执行。
鲁政办字〔2021〕57号文件印发之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产能置换政策规定落实了产能替代的,按公示公告的产能替代比例执行。
新建“两高”项目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替代源原则上限于规上企业,但替代源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公示公告的“两高”行业清单(企业或项目)且数据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可验证的,可不限于规上企业。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替代方案,不得弄虚作假、批小建大、批少建多。有关替代方案审核部门,要组织方案落实情况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已经投产的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
能耗、煤耗替代方案审核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产能替代方案审核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替代方案审核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两高”行业能耗煤耗总量只减不增,是指《目录》规定的16个行业“两高”项目能耗煤耗总量只减不增。
国家布局山东省的“两高”项目单独下达的能耗煤耗指标,以及其他争取国家单列的“两高”项目能耗煤耗指标,可按规定用于项目建设,不在总量只减不增范围。
对新建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6类“两高”项目的立项实行提级审批,由省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核准备案程序,不出具窗口指导意见。对其他新建“两高”项目履行省级窗口指导程序,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窗口指导意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窗口指导意见和项目管理权限办理立项手续。
关于新上火力发电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程序,省有关部门之前印发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整合各部门有关装置、产能、产量、能耗、煤耗、电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税务等数据信息,加强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打通各环节堵点、卡点,建设全省“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实现“两高”行业企业数据实时在线监测,并通过数据共享、交叉验证、综合比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能耗、煤耗、碳排放监测与评价体系,开展企业能耗、煤耗、碳排放核算评价工作。
全省“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企业分级分层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立项后,项目立项机关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立项情况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逐级报省发展改革委纳入全省在建“两高”项目清单和电子监管平台(平台运行后执行,下同)。
项目投产前,根据项目立项层级,由同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报省发展改革委纳入全省建成“两高”项目清单和电子监管平台后方可投产运行;
对批建不符,未落实“五个减量替代”,或未按照环评、能评、安评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的,不得投产运行,由对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完成整改并纳入清单和平台后方可投产运行。
全省“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建成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立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立项信息录入平台,由立项机关、发展改革部门逐级确认。对不履行上述监管职责和有关要求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报告省委、省政府。
对违规“两高”项目处置由省发展改革委总牵头,具体项目处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缺项手续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两高”项目分类处置意见属于关停退出类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停。完成整改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逐级分批报请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销号,省发展改革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后,进行公示公告。
为强化“两高”项目源头管控,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口,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等要求,制定“两高”项目提级审批和窗口指导工作指南如下。
提级审批范围限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6类项目。对该6类项目的立项,由省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新建(改扩建,下同)煤电、炼化项目实行核准制;新建钢铁、焦化、水泥、轮胎实行备案制。
提级审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提报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窗口,具体承办处室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履行核准备案程序。
(3)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方案”或企业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承诺(仅限于不实行“五个减量替代”的情形,下同);
(5)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风险等级确认意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
2.新建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备案请示文件;
(3)项目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方案”或企业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承诺。
窗口指导范围限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铁合金、有色、铸造10类项目。
(3)项目建设对能耗双控、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影响;
(4)项目建设对产业发展、产业安全、产业生态的影响。
窗口指导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将有关材料提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省发展改革委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出具窗口指导意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窗口指导意见依法依规办理立项手续。
(1)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窗口指导请示文件;
(3)项目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方案”或企业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承诺。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如实提报有关资料,按程序办理立项手续,不得瞒报造假,不得未批先建,一旦查实,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立项并抄送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对经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二)市县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权,全面夯实属地监管责任,严禁对提级审批项目进行越级审批,在取得窗口指导意见前,不得违规办理立项手续;要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立项文件要求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要及时报备并履行相关手续,对监管失职或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三)省有关部门要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完善相关资料,按照职责分工对提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要全面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或其他门槛,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一)提级审批及窗口指导范围根据我省“两高”项目范围动态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