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海委组织起草了《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4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hwshuibaojiandu@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15号 海委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邮政编码:30017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海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从源头上防控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水法律法规,结合海河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在海河流域范围内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工作。“水土保持告知”指水利部批复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后,海委对项目法定义务责任人及项目属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应履行的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和水土保持属地监管义务开展的告知;“水土保持承诺”指项目法定义务责任人和项目属地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就依法依规落实告知内容向海委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工作原则】海河流域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工作遵循“提前介入、主动作为、服务为先、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一项目、双告知、双承诺”。
第四条【组织管理】海委负责实施海河流域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工作,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告知,印发告知书,督促告知对象履行告知承诺;生产建设项目法定义务责任人及项目属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派员参加海委组织的水土保持告知,悉知告知书内容,并按本办法确定的形式对告知内容进行承诺。
第五条【工作方式】水土保持告知采取会议告知并印发告知书的方式实施;水土保持承诺采取签署水土保持承诺书和填写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告知书回执单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工作程序】开展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应当遵照以下程序:
(一)印发告知通知。
(二)召开会议。生产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及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海委向生产建设单位口头水土保持法定义务落实要求,海委向项目属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水土保持监管要求。
(三)印发告知书。海委向生产建设单位印发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向项目属地各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告知书(参考样式分别见附件1、附件2)。
(四)签署承诺书及填写告知回执单。生产建设单位签署水土保持工作承诺书(参考样式见附件3),对项目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做出承诺。属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告知书回执单(参考样式见附件4),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水土保持告知会议时限】海委应当在收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以现场或线上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水土保持告知会议。
第八条【向建设单位告知内容】
海委应当向生产建设单位告知以下内容:
(一)接受项目属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属地监管;
(二)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
(三)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报批手续;
(四)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后续设计;
(五)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六)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七)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八)落实水土保持关键时间节点报告制度;
(九)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
(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履行验收资料报备程序。
第九条【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内容】
海委应当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以下内容:
(一)履行水土保持属地监管职责;
(二)明确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组织及责任分工;
(三)规范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行政行为;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资料的报送。
第十条【印发告知书时限】海委应当在召开告知会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印发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和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告知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承诺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海委承诺以下内容:
(一)加强本项目建设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报批备案手续。
(三)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后续设计。
(四)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五)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六)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七)落实水土保持关键时间节点报告制度。
(八)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
(九)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承诺及时限】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成的水土保持承诺书报送海委,并严格按照承诺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法定义务。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及时限】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水土保持监管告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完成的告知书回执单报送海委,并严格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后续工作要求】海委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地方监管履职检查中,认真核查建设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履行情况,对承诺履行不到位并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海委是指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流域包括内蒙古高原内陆河东部流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
2.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告知书
4.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告知书回执单
附件1
海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有关规定,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在海河流域及内蒙古高原内陆河东部流域行使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你单位负责建设的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已取得水利部批复,其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我委管辖。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委将采取现场检查、技术调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等多种方式实现该项目建设全过程水土保持监督。你单位作为该项目水土保持法定义务责任人,应做好以下水土保持工作:
一、接受水土保持属地监管。你单位应接受项目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二、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你单位应明确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人员,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主动加强与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三、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报批手续。如项目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你单位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利部批准后实施。
四、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后续设计。你单位应依据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对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应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
五、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你单位应在施工准备期,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要求监测单位实行水土保持三色评价,按规定向海委及项目所涉地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六、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七、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你单位应将水土保持措施纳入工程招标管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水土保持措施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要求,组织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要求,及时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八、落实水土保持关键时间节点报告制度。你单位应在项目进入施工准备期、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入场、主体工程开工、水土保持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水土保持工程完工、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等关键时间节点主动告知海委。
十、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履行自主验收材料报备程序。
附件2
海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是《水土保持法》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的基本途径。该项目属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面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主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
海委负责统一组织该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属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该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的组织协调,将该项目的监管纳入本省年度水土保持工作方案,项目属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项目属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按照《海河流域新批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机制》要求,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明确重点检查内容。严格规范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程序和行为,做到现场检查时规范记录、检查后及时印发意见。依据《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认定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并对相应责任对象开展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项目属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后,应形成检查报告并及时报送当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督查意见规定时间要求向海委报送该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情况及结果。
附件3
水土保持工作承诺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 项目建设过程中承诺做好以下水土保持工作:
1.项目计划 年 月开工;工期 年 月;计划 年 月完工。
2.加强本项目建设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要求,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整个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当中,明确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人员,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主动加强与海委及属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接受项目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3.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报批备案手续。本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利部批准后实施。
4.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后续设计。依据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将后续设计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对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
5.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施工准备期,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要求监测单位实行水土保持三色评价,按规定向海委及项目所涉及地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6.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期间,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7.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要求,将水土保持措施纳入工程招标管理,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水土保持措施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要求。工程建设期间,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要求,及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8.落实水土保持关键时间节点报告制度。在项目进入施工准备期、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入场、主体工程开工、水土保持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水土保持工程完工、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等关键时间节点主动告知海委。
9.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要求,及时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0.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公开验收情况,向水利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前或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投产使用。
本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水土保持工作责任人,将严格履行该承诺,若履行不到位或者不履行承诺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4
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告知书回执单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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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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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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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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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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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单位水土
保持负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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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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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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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单位在收到《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回执单信息填写,并寄送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15号,邮编:300170;电话:022-2410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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