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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征求意见!(新增对技术服务单位的处罚)

日期:2022-03-18 08:56:25

来源: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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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再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8月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后根据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出台情况,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社会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3月14日-2022年4月 13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7号)
联系人:金伟
联系电话:027-87221641
电子邮件信箱:199226980@qq.com
附件:《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水利厅
                                     2022年3月14日

以下为水土保持部分,共10种违法行为: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档

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200立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档

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2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档

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5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档

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

对个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25度以上)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档

开垦、开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档

开垦、开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上一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档

开垦、开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一元五角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档

开垦、开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五角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档

采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档

采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档

采挖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点五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档

采挖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档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四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档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四元以上六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档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六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档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补充、修改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一档

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档

占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档

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档

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档

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二公顷以下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档

占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档

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

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档

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

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档

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尚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二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档

采取部分水土保持措施,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的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二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档

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较大的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的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十八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档

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的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八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档

逾期一个月以内的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档

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档

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档

逾期六个月以上的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档

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档

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两千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对个人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档

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两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档

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

可以对个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有违法所得的

第一档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档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档

违法所得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没有违法所得的

第一档

对造成一定影响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档

造成较大影响的

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档

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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